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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请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李秉国组长看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长臂管辖,是不是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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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在美国以最低限度的接触点(联系)为理论基础形成的概念。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孟晚舟案,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美国典型长臂管辖,也许是美国人不懂太极、八卦,不懂得先把水搅浑才好摸鱼的道理,使得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孟晚舟案属于美国长臂管辖,相较于精通太极八卦的中国法院适用长臂管辖的隐匿,连徒弟都算不上,简直就是望尘莫及。


  下面 叙述一件发生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隐匿长臂管辖案,可算触目惊心。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对熊医生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可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后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执行完毕的2004年,熊医生刑满释放即:1、(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为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结果。(审判长何齐答疑解释1、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2、2008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发生于2000年的案子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熊医生对以及生效的再审裁定不服,以同样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5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熊医生的申诉理由成立,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1、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参加手术活动,其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2、由于案中死亡的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手术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排除了医疗事故的可能。经合议庭评议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错误刑事裁判,交主持法院全面工作的副院长何齐审查签字。(由于院长出差,教育副院长何齐主持全面工作)经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审判长黄晓东将判决修改后发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何齐副院长决定立案庭不能接收申诉材料,经何齐副院长联系省高院俩难听王法官同意受理申诉,并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法院以申诉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告知向熊医生向终审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反复申诉10年至今无果。(对精通太极八卦的巴中市中级法院隐匿的长臂管辖普通人可能看不出有啥不妥吧)


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相互勾结,隐匿长臂管辖

    1、(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酌定减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只有经最高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判决不能交付执行,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与通江县法院却代替最高法院核准,决定酌定减轻判决生效,作出交付执行的通知书将其交付执行,这长臂长到最高法院了算是够长的了。
    2、熊医生于2004年提出申诉,指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虽然执行完毕但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再审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判决,这算是明火执仗地长臂管辖,直接管辖到了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了这臂够长吧?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书,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经再审查明(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且判决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继续用长臂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直接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且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这就不仅长臂,而且胆大包天了吧?
   4、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明知(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未生效的判决也不能再审,而且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诉应该由终审法院现行处理,却直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既管辖下级法院又管辖上级法院,这臂够长吧?


   三:说了半天,法律对酌定减轻判决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百三十九条 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四: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再审是怎么规定的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能不能再审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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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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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何平书记、侯中文书记、李秉国组长看下,这算不算违法违纪,该不该查处?诚然,如果都是伞下的人干的也就能够理解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6-1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委政法委是如何绝对领导政法工作的?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言而无信非君子,反复无常真小人,偏偏就有这么一些真小人,却在巴中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经领导推荐、审查批准,成为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这对巴中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看熊医生案二审就是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通执行省高院的指示,只可对熊仁荣判非法行医罪酌定减轻处罚,但不可宣告缓刑及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在熊医生出狱以:二审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为理由提起申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又讨论决定:不能将酌定减轻判决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可以再审代裁定替上级法院复核作出的撤销原判裁定,并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就是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存在减轻处罚,而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熊医生对再审裁定不服,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与省高院、最高法院不是同一个审级,不能代替上级法院对酌定减轻判决作出处理,二审判决还是不能生效,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再讨论决定,强行撤销二审酌定减轻判决,将原判认定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事实,变成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过错责任划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其行为还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而且国家特别授权,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请巴中市委、政法委书记们反思一下,在巴中市委,政法委绝对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由你们同意推荐、经人大批准任命的,但却是如此反复无常的真小人,法律流氓,贪赃枉法,不干人事的害群之马;你们是如何绝对领导政法工作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6-1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就敢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案件,卵都不卵、甩都不甩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6-14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领导们不‘得罪’这些腐败分子,就是得罪全市人民,希望领导们算好“政治账、人民利益账、人心向背账”。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酌定减轻不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判决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巴中市市委政法委都不管吗?那你们还管啥呢?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6-15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复杂的。。。。。

发表于 2021-6-1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侯中文书记,你到底管不管?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蒙冤者的宽容及软弱造就了法院及政法委的贪赃枉法无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21-6-1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领导政法工作的人都言而无信,弄虚作假,贪赃枉法,这个地方的政法工作就可想而知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6-17 09:39
我居然看完了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6-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钱惹的祸:试想法院对关系户在无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酌定减轻),是不可能不收钱的(除非人情关系太特殊),假如以每减轻一年有期徒刑收1万计算,法院一年要收多少?这些钱不可能交财政,也不可能是哪一个人说了算,至少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办案法官都有份才行,院长肯定是大头,政法委书记少不了。由于熊医生案无意间保留出巴中市政法系统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巴中市政法委对熊医生案千方百计地掩盖不依法纠错的原因。

发表于 2021-6-18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个别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严重!毒瘤!害群之马!为什么没人管?是蛇鼠一窝吗?还是他们之间有利益链?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哲学家伏尔泰曾说:真正使我疲惫的,不是遥远的路途,而是鞋子里的一粒沙。和遥远的路途相比,一粒沙看似微不足道,却决定着路途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巴中市委政法委对政法系统顽瘴痼疾的纵容,包庇,是导致巴中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根源。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6-19 10:59
巴中判南江的,是长臂管辖?南江不属于巴中管?

你就是瞎扯淡。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1-6-19 10:59
巴中判南江的,是长臂管辖?南江不属于巴中管?

你就是瞎扯淡。

你简直就跟政法委书记同一个水平了。人家说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酌定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申诉后又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的核准裁定,省高院指令再审后又自作主张代替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酌定减轻的二审判决发回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也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由于适用酌定减轻,就只能依法层报上级法院复核,只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才有权对这件案子重新审判,四川省高级法院虽然猪苓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是针对的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只能针对已经生效的再审裁定,不能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

发表于 2021-6-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顽瘴痼疾

发表于 2021-6-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8-3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情况极其复杂,虽然某些领域很容易区分骗子和专家,但是法院却难以区分,而且越是法院领导越难区分,

该案复杂的是,现在的骗子们通过学习法律已经成为法律专家,而许多法律专家经不住利益诱惑开始行骗,到底法院系统里面谁是法律骗子谁是法律专家已经无法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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