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也说好”网友: 您好!现就您在麻辣社区发布关于《通江中医医院项目招投标后续----通江县住建局顶风袒护“第一侯选人”中标…》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县中医医院项目招标基本情况 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该项目于2021年3月15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4月8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开标现场未收到投标人质疑和举报。2021年4月14日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2021年4月16日中标公示结束,公示期间无任何投标人提出异议。 二、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人投标的相关条款及“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的解释 1、《招标文件》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骗取中标”是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骗取中标包括投标人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被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认定并该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投诉的,也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理处罚中认定的、司法机关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弄虚作假事实。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最近三年内,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禁入)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期限届满,可以参加招投标活动。骗取中标最近三年内是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从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算;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从处理处罚之日起算;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 “严重违约”是指:(1)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2)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3)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的。(4)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 违法分包2次以上的。(5)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投标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 次以上的。(6)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2 次以上的 (发包人有过错或不可抗力除外)。(7)在既往以信用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中,保证人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保证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计)。(8)投标人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三、关于项目招标举报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6日,我局收到市、县发改局转交的对第一中标侯选人的举报材料,我局高度重视,于4月19日会同县发改局与业主单位项目组、业主单位机关纪委、业主单位邀请的法律顾问和专家共同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结合举报信的内容,联合调查组对业主发布的招标文件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核实,经调查,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事项属实。调查组人员一致认为:虽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举报事项属实,但第一中标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其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是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其受到的相关罚款、扣分等相关处罚决定中没有对该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即:举报人列举事项不影响该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尊敬的网友,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的关心和支持!如果您有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信息线索,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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