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如果法院检察院都造假护假作伪证还能有效,何谈党纪国法公平正义、打脸依法治国,问题很严重。本文响应中央号召,勇敢举报司法腐败,配合搞好政法整顿,讲政治请勿“违宪”封贴删贴,否则将依法追责。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会将举报最新进展在此发布,欢迎网友记者关注报道评论转发,见证政法整顿,共同落实两个维护,为民企创造良好环境。
举报四川泸县法院检察院涉嫌造假作伪证
泸州中院涉嫌护假采信伪证
全国及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03年我按政策要求(泸县委发【2003】3号),投资2.85万元到民企-泸县苗研所(股东11人,我仅投入资金没参与管理,有出资收据,无收入)。07年企业遭灾严重亏损,申请注销未被准许。08年泸县苗研所与四川农大签定科技合作协议,从川农大获得资金66.5万元后完成了交办工作。2011年民企资金8.5万元被没收。
贪污是自然人犯罪,而此案自始至终都是企业单位法人行为,最后被法院认定的涉案资金8.5万元也是企业的非我所有,申诉上访强烈要求向社会公示主体认定证据及被没收资金属于我个人的证据,始终无正面答复。由于我未向泸县纪委范锋常委行贿,无罪变有罪功臣变罪人(后范锋办其它案子受贿后不小心偶然被查获,但未被深究仅被撤职调离),范锋制造冤案送上流水线。
泸州市法检两长高度重视派员了解案情后指出不构成犯罪,据说检察长(现省副检长)还在党组会上对泸县提出了批评。而泸县法检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延期审理,待市两长离任后县法院就开庭直接宣读判决书(没补侦内容),2012年我血本无归后还被定贪污罪。
2011年5月5日泸县检察院发出“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起诉我涉嫌贪污,5月23日起诉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7月11日开庭审理,8月9日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8月10日又起诉我涉嫌贪污,9月6日又开庭审理,之后检察院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在第二次延期审理超出一个月的期限无任何新事证的情况下提请恢复审理,法院开庭直接宣读判决书,判我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他们违法违纪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不应再受理本案。泸县检察院曾两次起诉我后又两次撤回,第三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之规定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有新证据请出示。
二、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泸县检察院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并被准许,11月21日期满过后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提请恢复审理。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泸县法院不按以上规定作撤诉处理,反而判我有罪,程序严重违法。法检没出示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律师当庭指出程序违法并复印提取了证据。
三、二审出现假证(涉嫌)。在2012年2月17日二审中,公诉人员向法庭提交了二份书证(我于2011年12月5日提起上诉,泸县检察院、法院分别于二审开庭前的2月1日、2日,才出具的恢复审理时间情况说明),欲以此证明:一是办案人员笔误,把11月20日写成了11月22日;二是没违法,泸县检察院是在补充侦查期内向法院提请恢复审理的。
在2月17日的庭审中我们当时就提出质疑:
1、法院忽悠我们戏弄法律,请出示反复起诉和补充侦查的新证据。
2、在严肃的刑事案件中,可否使用这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我们认为这两份说明属“自证”,应是无效证据。
3、如以笔误为由就可以不执行法律规定,法律何用?
4、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二份书证是假证,因为2011年11月20日是星期日,法定休息日。即使加班也不可能两个单位同时加班(我了解到的是根本没这回事),相关人员已涉嫌造假、作伪证、违法犯罪。
庭审后我立即向当时的县政法委黄副书记汇报,黄书记过问后说县法院承认错误。
四、二审法院涉嫌护假。泸州市中院对以上质疑置之不理,对明显的无效证据不予排除,反而采信该证维持原判,涉嫌护假违法。
如果法院检察院都造假护假作伪证还能有效,何谈党纪国法公平正义、打脸依法治国,问题很严重。如是普通百姓司法造假作伪证,肯定早就受到打击了,我们一直举报此案,相关部门就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本人讲政治,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为人低调一生谨慎却蒙受不白之冤,流血流汗又流泪。请您们开展调查(县法检两院有监控录象,有用印等记录,用现代科技应不难查清)。我们希望教育整顿能落实“两个维护”,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兑现宪法第41条,给予正面答复。谢谢!
附:1、泸县检察院恢复审理函
2、泸县法检情况说明(涉假)
3、泸州市中院二审裁定书(第6页-涉嫌护假)
举报人:四川泸州杨存义 电话:13882751580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