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李秉国组长:
依照你们3月9日公告要求,反复经A003号信箱举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徇私枉法,但至今无音讯,请求李秉国组长指导对举报的事实依法查处。(处于对当事人隐私保护,将公开的举报信中的当事人姓名等不便公开的信息用XX代替)
举报信:
举报人:熊XX,男,汉族,身份证号..........(电话)..........
被举报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事由:徇私枉法
事实经过:熊XX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晓XX,审判员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履行职务。因控辩审三方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XX的行为与案中死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XX的非法行为造成案中就诊人死亡”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本案能否适用进行审理、辩论。闭庭后由于贺X副院长等对合议庭审理提出异议,法院决定由王院长亲自主持提审。(参加提审人员有审判长晓XX,贺副院长及其它法官)。王院长问熊XX:你向省高院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熊答,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法院所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贺副院长发言:第一次再审已经明确了最高法院2008年4月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对发生于2000年的非法行医案没有溯及力,本案不能适用;且已经释明,由于无证据证明你的行为与患者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你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应该是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改判,不是减轻处罚,不需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再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用适当,裁定结果正确,应当维持,希望你能够复判息诉。熊XX立即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为据予以驳斥,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法律,哪来的溯及力之说?并提出:贺副院长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本次再审应当依法回避。王院长当场宣布:贺副院长虽然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但现在又是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可以参加听取各方意见,但不能发表意见。王院长当场宣告:既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人行医不属于刑法所指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两高司法解释也明确了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既然熊XX连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都不是,还哪来的非法行医罪呢;这个问题就不再争议了,再说下一个问题。王院长问熊XX:检察院是依据什么以医疗事故罪逮捕你的?熊答:是依据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XX。王院长问:检察院起诉书上写明的事实是你“擅自在非医疗机构给就诊人施行剖腹产手术,致就诊人子宫动脉损伤,因出血性休克死亡”又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为什么检察院不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呢?熊答:因为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鉴定委员会未经调查取证,仅凭公安局卷宗书面鉴定),我对鉴定及死者家属单方委托法医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捕前未告知);退侦后经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就诊人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结果是:“就诊人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由于手术地点是非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王院长问:是不是你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该写的病历没写,该作的记录没作?熊答:是汪某皮擅自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已经发函责成县卫生局依法取缔,我是汪某皮邀请去为就诊人手术主刀的医生,也不是该机构的员工,我在术后写了手术记录交与汪某皮,病历该管床的汪某皮医生自己写,死亡记录也该陪护就诊人转院的汪某皮医生自己写。王院长问晓XX,是不是这么的?晓答:是这样的,鉴定及手术记录都在卷,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是住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汪某皮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已经取缔。王院长当场宣告:既然医疗机构不是熊开办的,熊写了手术记录,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病历及死亡记录也不该熊写,是没法起诉熊医疗事故罪,这个案子除了非法行医、医疗事故外就再没啥说的了。由于王院长出差,法院全面工作交由副院长贺X主持,经合议庭评议写出判决后交贺副院长审查签字期间,审判长晓XX又三改判决,(由于迟迟不发判决,熊XX电话咨询贺副院长被告知:由于案情复杂,判决交上来后审判长又对判决修改了3次,我才审查完)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XX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审判长晓XX判后答疑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XX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诉材料;第三天贺副院长通知熊XX将申诉材料交与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汪法官:(理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把所有程序都用完了,无法受理申诉),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以申诉还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连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长都不知道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上级法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质审理,无法评判为理由,告知熊仁荣应向作出终审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通知熊仁荣持预约单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接访室等候远程视频接访,至今无果。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不予抗诉。
二:举报理由 :
(1)既然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原审也没有涉及过医疗事故犯罪、熊XX作无罪辩护、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XX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XX的非法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程序重新审理推翻,不需举证就应该确认熊XX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而且在闭庭后经王院长主持提审排除了法院的质疑。却在王院长出差由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直接作出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书,涉嫌故意无罪判有罪。
(2)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之规定;审判委员会无权代替合议庭(不让合议庭参与)独立审理变更起诉罪名的新罪名,只能就合议庭汇报的情况讨论决定法律适用或就某个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在合议庭参与下审理。既然合议庭没有参与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审判委员会就不可能讨论决定熊XX犯医疗事故罪,就算讨论认为王院长主持的提审还有瑕疵,事实不清楚,也只能决定由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却不让被告人知道就直接三改判决书、径直作出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书,涉嫌故意无罪判有罪。
(3)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的3份裁判都是经审判委员会导论决定,适用刑事诉讼法(1996)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即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熊XX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无证据证明熊XX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定是熊XX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错误适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律定罪处刑。显然审判委员会不可能讨论决定直接改判医疗事故罪。虽然主持审判委员会的贺副院长也已经出国深造,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但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之规定;合议庭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会议纪要附卷备查。并不是审判长一句“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就能够忽悠过去的。
(4)巴中市中级法院前任院长余XX携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向熊XX解释:“合议庭审理查明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交由合议庭执行,作出判决书,签署合议庭法官姓名。其审判程序合法,省高院也作出了驳回处理,本院长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法院决定不对申诉复查”。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首先是保障被告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既然熊XX作无罪辩护,就绝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更不可能不让熊XX辩护就决定直接作出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余院长等人的解释纯为了掩盖晓XX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5)公诉机关不认为熊XX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熊XX作无罪辩护,巴中市中级法院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事实未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过。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主张熊XX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存在的唯一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将查明就诊人死亡原因的证据,熊XX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后再重新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特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举报,请求查处,
此致 :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组
举报人 :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