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劳动者的工伤维权为何如此艰难?
尊敬的四川省省长黄强,省高院院长王树江: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然而,在四川成华区法院审理的工伤劳务纠纷一案中,我怎么也感受不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相反,成华区法院的审判法官在未查明案件事实,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未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了草率的判决,造成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阻碍了我的工伤维权、损害了我的利益,作为弱势群体、普通老百姓、底层劳动者,感觉前途暗淡渺茫一落千丈。目前我生活艰难,心里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如同走钢丝绳一样面临百丈悬崖深渊!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向省长和院长求助,还我这个底层劳动者一个公平公正。
我叫吴孝平,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1197010091295.2017年9月1日,经马大爷介绍到他的侄儿马建处从事清洁工工作,接受马建的管理,工资为每天200元.马建是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作地点属于水电十局承建,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分包的锦城广场P+R地下停车场项目工地。2018年4月7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我在工地大门内清理地上的泥土时被车牌为川AH3972的车碾压,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时长六个多月,治疗费用30多万元,评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马建与我协商私了,赔偿我3万元,由于赔偿数额太低没有达成协议。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42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吴孝平,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建,第三人陈科,第三人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谢波……诉讼请求:判令吴孝平与被告之间从2017年9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锦城广场p+R地下停车场项目由水利水电十局总承包,其中土方开挖工程(东侧)分包给了宝恒公司,该公司的零星用工分包给了宏誉公司。马建和陈科合伙进行其中拉土石方的工作内容,吴孝平系受聘于马建从事洗车工工作,接受马建的管理,其工资是马建安排谢波发放……。”生效证明载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07民初11429号)于2020年7月5日生效。”
2020年12月21日,经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7年9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被申请人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决,上诉到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成华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被告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张益敏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2月24日,成华区法院就通知我去拿判决书。事实上,成华区法院的判决书回避了我在被上诉方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分包的工地上做工时受伤的基本事实,审判法官在未查明案件事实,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没有追加利害关系人马建和陈科(马建与陈科是合伙关系)为第三人到庭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草率的判决。造成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阻碍了我的工伤维权、损害了我的利益。
依据一、2021年2月23日开庭,2021年2月24日法院就通知我去拿判决书。这么快的时间就可以拿到判决书,这里面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和未审先判的情况?
依据二、该判决书没有查明宏誉公司与关键联系人马建之间的关系,宏誉公司与马建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或者马建本身就是宏誉公司的管理人员?
依据三、该判决书回避了我是在被上诉方四川宏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分包的工地上做工时受伤的基本事实;
依据四、在审判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员工名册等证据材料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没有追加利害关系人马建和陈科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五、如果宏誉公司与马建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马建就应该具备独立的公司、公司资质和法人主体,那么吴孝平与马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宏誉公司与马建之间不是分包关系,马建是宏誉公司的管理人员,那么吴孝平与宏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六、如果马建不是宏誉公司的管理人员,马建与宏誉公司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但马建只是自然人,不具备独立的公司、公司资质和法人主体,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宏誉公司就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恳请省长和院长为民作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情况反映人:吴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