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诉前保全带来的尴尬
当事人原告李杨渊说:我在保护知识产权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反将我公司股权进行了诉讼保全,一审我已胜诉,二审被告上诉判决未终审,已将我公司冻结资产执行。
案情原由
当事人反映:2013年8月17日,李杨渊创立的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简称微阵列)与成都锐成芯微科技公司作为乙方(以下简称:锐成芯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微阵列基于自有专利,委托锐成芯微基于该专利合作开发电容式指纹传感器。签订合同后,微阵列向锐成芯微提交了两份电容式传感器《规格书》,内容包括了专利技术和秘密技术。
锐成芯微技术开发失败后,合同义务锐成芯微理应返还或销毁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得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对此应负有保密义务。
合同终止时,李杨渊忙于继续开发,通过融资又成立了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微)基于自有技术重新市场开发,产品迅速面市并进入手机市场和安防市场。锐成芯微于2014年9月4日申请名为“一种基于SPI接口的寄存器快捷读写方法”的发明专利,在2017年2月3日获得授权,其内容与微阵列当初提供给锐成芯微的《规格书》中内容相关秘密技术一致,迈瑞微可能遭到正在销售的产品侵权起诉。所以不得不对该专利权属及技术秘密进行维权,于2018年1月4日在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将锐成芯微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锐成芯微辩称SPI协议是公知技术,经过法庭辩论,锐成芯微及其聘请的专家证人最终承认,公知技术不包含规格书和涉案专利共有的数据验证步骤(属于通讯协议的应用层范畴);同时,微阵列专家证人陈述,涉案专利在语义、语法、交换规则这三个通讯协议要素上与规格书完全一致。
鉴于以上事实,2020年 7月6日成都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一、确认涉案专利归原告所有;二、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20万元。锐成芯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期间股权被冻结
锐成芯微以《技术开发合同》经济纠纷合同,分别在2019年1月31日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审请诉前保全和2019年4月8日以《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提起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冻结情况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扬渊持有的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为45.52%,出资额为117.98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扬渊持有的苏州全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为90%,出资额为9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财产变现后金额300万元为限。
经2020年7月6日法院两案审理后认为:技术方案不属于其享有权利的技术秘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法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已过时效,锐成芯微主张的集成电路布图,依据双方合同所有权属于微阵列。
案情聚焦
锐成芯微在起诉微阵列和诉前保全期间。锐成芯微在一审败诉后,锐成芯微申请法院解冻了李杨渊在迈瑞微公司的冻结股份,但因期间迈瑞微股东李杨渊的股权被冻结,而迈瑞微财务投资人以此为由,声称触发了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要求李杨渊出资3000多万回购投资人的股份,但正由于李杨渊的股份全部被冻结,李杨渊无法通过出售股份,获得回购资金,财务投资人进一步利用这一点,要求李杨渊全部股份支付回购款;鉴于股份处于司法冻结中,双方约定:一旦胜诉解冻,便可以推翻触发回购前提,李杨渊便与财务投资人签署了同意股权解冻后转让股份的协议,等待维权胜利。
瑞成芯微一审败诉后立即上诉,同时又主动解除了股份冻结,使该财务投资人,抓住司法判决未终审,而以股份解冻的时间差,以“1元人民币”的股份获得了李杨渊45.52%的股份。具知情人反映,该财务投资人在受让股权后,已经将部分股权出让套现。
李杨渊义愤的说:股权冻结时,我未收到法院任何信息,连案卷号和冻结理由全然不知,这不排除锐成芯微股东和迈瑞微股东私下串通,利用诉讼期间的时间差,强行将自己合法的股份被廉价转让。非法被占有。
保全制度正确使用有待于思考
按国家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应以必要、紧迫为界限,以损害申请人利益,被执行人存在转移、匿藏、损害财产的明确证据,非采取保全不能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保全措施,必须在满足举证的前提下才能作出保全裁定。
本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全条件,保全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人们不仅要问:在法院判定《技术开发合同》已过时效案件过程中,此案非要诉讼保全不可吗?
知识产权纠纷对股权的冻结,使迈瑞微公司无法正常运行,最终导致迈瑞微失去上科创板的机会。如何完善正确适用的保全制度,杜绝不良当事人利用诉讼保全带来虚假和恶意诉讼。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考量;2.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考量;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4.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有待于关注。近些年来诉前保全滥用的风险不仅仅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备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