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邮政储蓄银行巴中支行在贷款业务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让本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目前已经给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恳请领导部门主持公道。 事实经过:2016年,邮储银行巴中支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周德杨通知我到银行签字。他们在邮储银行大厅出示了一套资料,并且对我解释说明,告诉我签字是以锦卉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授权法人周德杨代表公司申办一笔政策性贴息企业贷款。2018年储蓄银行巴中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存在多重问题的资料把我起诉,并将我资产冻结。 一、资料多重问题分别如下: 1.资料东拼西凑自相矛盾,起诉材料证明借款本身是一笔个人贷款,证据却是企业贷款资料;具体资料《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授信类)》、《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保证类)》、《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质押类)》。 2.伪造担保人面签资料签字、捺印,有笔迹鉴定为证;我只到银行去签字了一次,银行却拿出了三次签字的资料,资产冻结了我没钱鉴定。担保人之一申请鉴定了,证明是伪造的。面签都能造假、这得有多假? 3.伪造担保人身份证件,搞一张图片也能代替身份证申请贷款,邮储银行得有都歪? 4.利用我对人民政府以及银行的信任,出示一套政府本门盖章的资料《巴中市巴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批次贷款审批表》和几份企业贷款的资料《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授信类)》、《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保证类)》、《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质押类)》连哄带骗,诱导我签了一份与展示的资料、描述的事实无关的个人贷款担保书。算不算欺诈?
二、针对以上资料提出几个疑问。 1.银行在原审、一审、二审都明确表明,没有办理企业贷款,那么企业贷款资料哪儿来的?银行自己交到法院的资料都可以不认? 2.个人贷款纠纷的资料里面为什么有企业贷款的资料存在?东拼西凑没选干净漏下的马脚? 3.《巴中市巴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批次贷款审批表》政府盖章的资料到底证实存在吗?还是银行跟借款人伪造的?银行为什么藏起来说没有那么回事? 5.办理时展示的资料事后银行还不承认,幸亏签字当时顺便有对《巴中市巴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批次贷款审批表》附件2,第43页拍照留存。我拿不出来证据就说没有、拿出来了居然又说自己当时展示的资料是无效的?40多页的文件资料得包含多少信息量,直接隐匿,一句没有应对?
银保监分局说银行不可能搞假把我打发了;市纪委说邮储银行不归他们管;邮储银行更假、说好的调查后一周回复,一年都没音信。市纪委管不管?银保监总局管不管?有懂的网友请支个招,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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