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书 被质疑人:广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12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三)、(七)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质疑如下: 1、第16页的“一、项目概述,深入挖掘广安历史文化、非遗传承、文物古迹、民风民俗、旅游景区点、名人轶事、节庆美食、文创产品、旅游线路等文化旅游资源,充分展示广安文化旅游特色和魅力,有效扩大和宣传广安文化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拍摄制作广安文化旅游宣传片。”(该项目明确表明:拍摄制作)。而第18页“(四)宣传要求,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的宣传推广方案,拥有各类宣传平台。成品验收通过后,组织在中、省级媒体平台及其他全媒体平台进行展播、推广。”与项目概述冲突,条件设置明显过高,这明显是为央媒旗下的分支经营机构设置,具有明显排他性。 2、招标文件第26页的评分说明中“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及连续6个月的本单位工资证明;”这种设置条件过高,倾向性太强,几乎排除绝大部分的民营影视制作机构(无公平营商环境)。 3、招标文件第27页的评分说明中“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作的主流媒体名单及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提供合作的新媒体平台名录及符合要求的大V号粉丝量截图证明;3.提供成交后为该项目宣传所用的大V号与投标书相一致的承诺函。无承诺函此大项不得分。”与项目概述冲突。这种条件设置过高,只有省级以上的官方媒体(或带有经营性质的分支机构)才能达到,几乎排除绝大部分的民营影视制作机构(无公平营商环境),具有排他性。 4、招标文件第27页评分内容中“供应商应具备优秀的文旅宣传营销策划能力及策划文旅宣传营销项目的经验。提供3份文化旅游类的宣传营销策划案例,每提供一份省级(含)以上案例得3分,市级(含同等行政级别)案例得2分,县级(含)以下不得分。此项最高不超过9分。(只对3份案例计分,超出3份案例不计分)”与项目概述的内容冲突,并且条件设置过高。明显是采购方增加的内容。具有倾向性。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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