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哥121”网友: 你在巴中麻辣论坛发的《致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小组的申诉信》贴文,我们高度关注并组织专人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本院不应采信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问题。上诉人张×在一审中对该鉴定意见虽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也指派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但上诉人张×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中,上诉人张×虽申请重新鉴定,但被上诉人屈××不同意重新鉴定,且张×未提供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同时,本院对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其鉴定意见符合被上诉人屈××身体损伤的客观实际,因此,本院应予采信。 关于你反映的“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鉴定规则的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屈××提供的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法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第1231号民事判决未予采信,后被上诉人屈××撤回了起诉。2018年4月9日被上诉人屈××再次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屈××再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了(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新的诉讼中作出,不属重新鉴定。因此,作出该鉴定意见书的人员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应该回避的情形。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仍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审7079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的再审申请。若还对本院(2019)川19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不服,仍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途径,向人民检察进行申诉。 如你发现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请实名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15指导小组进行举报。感谢你对巴中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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