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立案庭工作人员开始拒绝接受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叫到卫生行政部门寻求解决,经依法交涉,请示立案庭李庭长后,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已接收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审理,拭目以待!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4522579742,法定代表人:王月成,任院长职务,地址:广安区民康街1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与原告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判决广安区人民医院依法制定广安区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双向转诊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并向原告公开,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或拨打120能及时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原告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应该与原告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在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要依法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应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或拨打120能及时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原告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但被告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更未依法备案;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120急救指挥中心)也未向原告公开设立专线电话,未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网上公开的电话2223399只能在上班时间偶尔能打通,没有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或拨打120也不能调动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和120救护车到原告处进行会诊、院前医疗急救和转诊。 广安区人民医院应当依法向广安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许可依法成立广安区急救站,才能有合法的120指挥中心。 为了不再发生2018年的1.24事件,为了广安区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为了广安区百万人民的就医安全,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19号),为了贯彻落实新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张艳萍主任的承诺指示“我们会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广安区人民医院没有依法整改。被告收到原告于2021年1月2日向被告发的《关于请求签订转诊协议的函》后通过电话2223399口头告知不与原告签订转诊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原告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此,原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向被告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原告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被告属就近的二级医院,也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依据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一、实施范围及目标 实施范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村医疗机构评审通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目标: 2014年底,全市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区市县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市级医院向县级及基层转诊病人占总病人数达30%以上,县级医院向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院转诊病人达20%以上;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区市县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级及以上医院向县级及基层转诊病人占总病人数比例在上年基础上上升10%。 (四)就近转诊原则。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以及区域医疗中心的辐射区域,采取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区域协作关系、托管关系以及医疗联合体紧密协作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二)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每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 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应分别报当地卫生行政和人社部备案,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规定应当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来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2020年3月9日
附件: 1、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请求签订转诊协议的函》; 5、《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85号、广市卫办发(2014)128号《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6、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信访答复意见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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