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医院书记张著生在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无视法规,请纪委监委部门严肃查处
我是邻水县人民医院职工,现向各级部门反映县医院书记张著生在“邻水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两次招标过程中对其招标结果处理持两种态度,无视法规,无视群众利益,刻意、硬性指定自己意向的候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人,请纪委监察委等部门依法查处以上违法违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检举人
1.邻水县人民医院书记张著生
2.第二次招标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检举内容
1.邻水县人民医院书记张著生违背常理,硬性确定自己意向的中标候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第二次招标排名第三候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投标有限制投标情形,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三、事实理由:
(一)、检举第一个问题的事实理由
“邻水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第一次公开招标确定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名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名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期间,有人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涉嫌行为,第二名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名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业绩真实性及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涉嫌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并依法取缔了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实不成立。众所周知,“邻水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是一个民生项目,资金配位项目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特别紧,根据实际情况,按正常情理推论,被检举人完全可以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及招标文件要求,依法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当然,被检举人也可以决定重新招标。于是,该项目于2020年9月二次重新招标并确定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海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名为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名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示期间,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被检举有限制投标情形,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涉嫌行为,经查实前二名中标候选人有限制投标情形,匀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依法取缔了中标资格,但被检举人对第三名候选人以“查证不属实”为由并确定其中标。先且不说第三名候选人问题是否属实,按第一次招标结果处理惯例,被检举人也应确定重新招标,可是,被检举人张著生见第二次招标中排名第三的候选人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意欲谋取私利,于是放弃重新招标而是决定由第三名候选人中标,并且中标金额较第一次招标金额高出1000多万,这不仅损害了医院职工利益,同时也造成国家资金白白损失上千万,更为让人疑惑的问题,这次确定的中标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贾二娃)也是医院前期“邻水县人民医院综合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这充分说明被检举人张著生与原项目建设实际施工人贾二娃有不可“荀且”关系,建立了不抹灭的“利益圈”,为此被检举人张著生对检举的问题视而不见,硬性确定中标人,与实际施工人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而达到个人中饱私囊目的。
(二)、检举第二个问题的事实理由
该项目第二次招标,中标排名第三候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然存在投标限制投标情形,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具体为:1.在乌拉特前旗妇幼健计划生育中心工程因岗位人员不在岗,于2020年9月18日被巴彦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通报批评(巴住建建罚【2020】361号);2.2020年3月16日被唐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冻结公司资金和财产17570732元(2020冀02执3831号);3.在唐山市建设项目中,于2019年5月24日因环保问题被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人民币10万元(唐住建监罚【2019】第2-11号)。
以上违法事实清晰,而被检举人邻水县人民医院竟然不深入查处,反而以第1、2问题不是行政处罚,第3问题处罚金额“没超过10万”为由而确定排名第三候选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招标文件1.4.3条和10.24款明确规定:“被法院正在执行查封或冻结的,不论多少均为限制投标情形;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超过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为违法失信限制投标行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何为超过10万元?民法通则155条明确解释:(与期间计算的术语)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正常人都能理解“超过”词语与“以上”意义相同,而被检举人邻水县人民医院书记张著生为了利已,无视法规,刻意为第三候选人创造中标条件,请纪委监察委等部门依法查处以上违法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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