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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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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申诉人:田英强,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高墩村3组77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水A区15栋13楼8号, 电话18682825089申诉人因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刑申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申2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和申诉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没有组织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到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售楼部闹访的事实存在,也就没有申诉人田英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二审法院,不顾申诉人和辩护人关于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辩解和辩护;书证(收条二张)明确证实申诉人收取的是劳务费、差旅费共4万元的事实;也未采纳申诉人和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及证人出庭作证、未传唤及申请调取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售楼部、宣汉县公安局南坝镇派出所的信访登记及出警登记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伪;却采信“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认定申诉人2012年煽动、组织宣汉县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桥南小区售楼部、公安派出所闹事,威胁李小舟敲诈勒索4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因一、二审法院没有批准被害人及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以及没有依申请调取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等信访记录,为收集新证据,申诉人刑满释放后到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2年田英强组织,煽动桥南小区业主闹事的相关信息。2019年11月11日,南坝镇人民政府出具“南镇府函(2019)89号回复函”明确指出“田英强:你申请信息公开一事,经政府对你申请的事项相关信息检索,依法调查,未查到2012年你组织、煽动桥南小区业主闹事相关信息”。该“回复函”证明了申诉人田英强没有组织、煽动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100多人多次到南坝镇政府闹事的事实。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制定的相关信访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以及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因而,“南镇府函(2019)89号回复函”是国家机关依职权根据原始信访记录制作的有文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的正式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亦即是证明该案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证明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人刘玉平、丁权系时任南坝镇镇长和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副镇长,其在证言中表示:“南坝镇桥南小区业主到镇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院坝闹,来镇政府闹了四五次,后来我们了解到群众在政府闹事完全是田英强一手操作的”、“业主说的是田英强找过他们,并且是田英强组织的他们到南坝镇政府去闹,政府主要领导曾经为这件事成立了桥南小区业主信访接待小组”、“过了一段时间我遇见开发商李小舟,李小舟说他给了田英强4万元钱的,这些群众才没闹了。那段时间我们政府也经常找开发商,也经常给开发商讲尽快处理好此事,避免群众闹访”、田英强还几次亲自打电话给丁权副镇长发脾气威胁。证人向安春、向本雪、林家明在其在证言中表示:由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并且也在XX小区售楼部闹了几次,田英强组织了小区好几十户业主一起到南坝镇人民政府闹事等。既然,作为南坝镇镇长和副镇长的证人、几位业主证人、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都陈诉田英强牵头,把业主带起到南坝镇政府去闹访,为何镇政府没有对j这起严重信访事件的记录。更荒唐的是,证人林家明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并不认识田英强(田英强与林家明的通话录音可证明),而且所谓的被害人李小舟根本就没有向公安局报过案,宣汉县公安局违法侦查(李小舟录音可证)。这些都说明是宣汉县公安局曹先贵、王小义、王庆、范力办案人员威胁或诱导李小舟和证人作虚假陈述。4.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将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准入审判程序违法。本案系原宣汉县公安局局长、宣汉县副县长万伯勇、副局长曹先贵司法干预煤矿企业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产权,伙同龙光先实施伪造申诉人田英强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登记表。《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刑初字68号刑事判决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川17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1)本案系先由龙光先报案,立案。审判结果确是与龙光先告合同诈骗无任何关联李小舟告田英强敲诈勒索案,以上事实;无论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对龙光先报合同诈骗案件起因、立案事实均未庭审质证加以认定。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审判申诉人构成犯罪无法律依据支撑。审判程序显然违法。(2). 本案一、二审庭审调查中,法庭均未岀示及质证刑事立案涉案脏款500万元事实依据,亦未提供相关500万元合同诈骗行为的相关证据,本案合同诈骗无事实依据支撑。一、二审法院、原申诉法院无中生有,枉法裁判。原宣汉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15 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第119号判决书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7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书,可以作为新的证据确认宣汉县公安局2016年8月28日宣公立(2016)826号刑事立案决定书虚假、干预宣汉县新农牛场湾煤矿企业产权,非法窃取申诉人田英强电话信息,利用公权影响力威胁房地产开发商李小舟嫁祸栽脏,其侦查、公诉、审判行为圴不符合法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应立案再审重新审判。5. 一、二审法院、申诉法院未查2016年10月9日宣汉县公安局对申诉人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罪执行逮捕合法性。2016年11月2日宣汉县公安局対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2016年10月9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田英强涉嫌敲诈勒索李小舟4万元批准逮捕,先捕后立案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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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8 0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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