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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禄宝:致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陆建红法官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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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禄宝:致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陆建红法官一封公开信

文/周禄宝

有一种畜生,叫“骡子”,耳朵短小,看上去像马,实际上它是雄马与母驴两者结合的产物。骡子是骡子,马是马,驴归驴,骡马驴不相干,这是一个常识。同样,在涉及法律的类似事情上,骡马驴更要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作为人,不能因为骡子是马和驴生的,就混谈为“骡驴”或“马驴”,甚至混淆为“骡马驴”,否则,作为法律人的精研细磨精神,将不复存在,紧随其后的,或是被有意亵渎的律法和被故意践踏的尊严。

祁发宝,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哈溪镇人,他是我的老乡。他的事迹我很少详细浏览,但我含着热泪看过他的视频,大家一致认为他是英雄,我倒觉得他是一个铁骨铮铮的男人、大丈夫、战场上冲在前面的“士兵”。作为曾经手握钢枪爬在零下二十多摄氏度冰雪里一趴就是几个小时过来的一线士兵,我的部队同样教会了我“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勇气和精神。2013年8月、9月、10月,在整整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江苏省苏州市警方在时任长官张跃进的批示下,对我持续特别审问了三个月时间,一天早晚各一次,每次两个小时,用张跃进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的原话说:“周禄宝一直不配合讯问,有时候讯问,周禄宝低着头,任凭民警讯问,他一言不发。”南方都市报在拼凑的所谓“新闻报道”里写道:“23日下午,南都记者在苏州市看守所见到了周禄宝。两名民警讯问时,周禄宝还是低着头,闭着眼,谁也不看。”在看守所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从来没有理过一次头发,开庭的时候,我长发虽然没有飘飘但也是齐肩及腰的。一个“罪人”,两年时间不理发,我很想知道,有没有打破中国关押史上不理发的记录,假如可以,我想给我自己申请一个吉尼斯世界纪录。

尊严不在,何惧死亡?

写这么多,谁看?还不是为了安抚自己糜烂的内心和破碎的灵魂。

《刑事审判参考》编审尊敬的陆建红老师:您好!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有一篇指导案例,标题为《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撰稿人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王东,审编为最高法刑四庭陆建红,需要说明一点,当年对我做出有罪判决的法院,正是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是80后法官程海港。我也曾经在网上公开发过一篇稿子,标题为《周禄宝:给判我入狱五年的昆山法官程海港写一封公开信》,我想,我是那个比较“斯文”的“抗争者”,我也希望我自己永远这样“懂法、知法、讲法”,做一个内心里始终保有基本善念的人。

切入主题之前,我想再次声明:我没有拿过寺院或者寺庙的任何钱财,我也没有敲诈勒索过任何一家寺院或者寺庙。至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受害单位客体对象鉴山寺、全福寺、修真观,均无资格成为本案受害单位,本案客体对象不适格,不符合《刑法》敲诈勒索罪关于“公私财物”要件之规定。

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证明,原审原判第9页第“12”号李北荣的证言系严重伪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原审原判隐瞒和故意歪曲了下列4个关键事实:

第一、李北荣不是鉴山寺景区总经理,而是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职经理,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李北荣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受害人(单位);

第二、朱佳林不是鉴山寺景区副总经理,实际系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朱佳林不能代表鉴山寺充当受害人(单位);

第三、朱佳林也非李北荣所在阳朔县牛头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有最新证据“天眼企业查”官方资料和原始数据足以证明。朱佳林不能代表鉴山寺景区充当受害人(单位);

第四、申诉人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法庭播放的维权录音严重不符,江苏昆山华夏公司陈国顺等人证言关键要害部分均系伪造。为了给受害游客周禄宝治罪,江苏省昆山市公检法绞尽脑汁,把施害者偷梁换柱改成了受害人,把组织假和尚“烧高香”大肆诈骗钱财的私人旅游公司改头换目,演变受害寺庙——鉴山寺、全福寺、修真观。

我开头写过,骡子是骡子,马是马,驴归驴,骡马驴不相干,这是一个常识。寺院归寺院,私人旅游公司归私人旅游公司,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单位。

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寺院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中指控的所谓受害客体和对象严重错位。法律界众所周知,政府、寺院等类似机关团体,均不能成为刑法敲诈勒索罪所规定的受害客体和对象。假设强行将政府和寺院类客体作为受害者,那么,原本感知到“威胁”进而动用公款的具体行为人,首先就涉嫌违规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简而言之,政府和寺院这类具体的机关团体,是一个特殊的、没有感知能力的存在,无法接收到来自外界的“胁迫”,而作为政府或寺院的具体负责人,无合法的特权和资格,轻易动用公款为自己所接收到的“恐惧”而买单。政府或寺院的给付行为均需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且周禄宝始终未拿到寺院和道观任何钱财。

《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曾在网上公布“上访型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其中有:黄矿文被控敲诈勒索案——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陈某被控敲诈勒索案——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张殿峰被控敲诈勒索案——“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罗某某、陆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游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李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上述无罪判决案号分别为(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2015)遵刑初字第23号、(2014)前刑初字第366号、(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1号。

周禄宝所谓敲诈寺院一案,全案证据罗列的所谓“受害人”,实际上都是私人旅游公司和个体营业者,与昆山市检察院指控的“寺院”风马牛不相干。其中,早在2011年,周禄宝鉴于在广西阳朔鉴山寺内遭受多重伤害和经济损失,在浙江杭州上城区南星派出所民警建议下,向广西桂林实际侵权主体——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依法提出民事协商赔偿的请求,系电话录音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的结果,有受害基础,有合法索赔根据,有法律上的原因,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无论数额多少,均是被多次侵权后的受害游客周禄宝在依法行使索赔权。该笔4万元款项,来源于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朱佳林,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检诉【2014】400号起诉书指控的“受害单位”鉴山寺并无直接或法律上的关系。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有所谓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昆山市检察院应当将阳朔县鉴山寺宏升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朱佳林列为受害单位,而非挂着寺院的旗号指控被侵权的游客周禄宝。

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一案,案发于2011年8月20日,当时刑拘30天后以“刑拘不当”释放同步取保候审一年,而在2012年9月20日取保候审解除并退还3000元保证金后,周禄宝立即提起了控告在内的国家赔偿申请,意味着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案,早在2012年事实终结,事实上进入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程序,期间再次经历了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三查”,尽管三级部门均以各种理由驳回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足以证明周禄宝所谓敲诈勒索案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在2013年7月份再次算旧账,原因是周禄宝在网上公开扬言赴京举报时任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遭到张跃进亲笔批示“并案侦查”。

法理和本质上,周禄宝案跟寺院没有太多牵扯,寺院只是一个被诈骗公司用来设局骗取游客钱财而“烧高香”的侵权场所,真正实施欺诈行为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单位,是幕后的旅游公司,正是周禄宝案所谓的“受害人”。旅游公司欺诈在先,骗钱在前,周禄宝投诉举报讨要说法行为在后,而赔偿的条件必然是撤销投诉、删除负面文章,这是常识也是基本的逻辑。

不论哪一种形式的赔偿、协商和解行为,自称受害人的个体和单位,均与寺院不是同一个主体,他们仅仅是非法承包寺院大肆诈骗游客钱财的私人旅游公司,把他们对游客主动作出赔偿与协商和解的行为,稀里糊涂认定为敲诈勒索寺院和寺庙以及道观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行不通,在道理上行不通,在道德上更行不通,却在最高法设立的《刑事审判参考》以及编审陆建红老师的期刊里行通了,笔者周禄宝表示“想不通”。

马是马,驴是驴,马和毛驴生骡子,但终究骡子仍然是骡子,不能骡马驴混为一谈。

这封信,也是我即将邮寄给最高检的申诉材料之一,我也会择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陆建红在内的最高法领导,或许没有人阅读,原本就不会有人阅读,不是么?如果有可能,在很久的将来,我会把这些材料整理打包,一同带进火葬场,在另一个世界里,我希望有一个让我说理的地方。

法律人不讲法,跟流氓痞子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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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2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类似的情况也在四川宜宾珙县发生。去年,一村委会应盖办公楼强行损坏以养殖户的设施。县里开专题会,县委书记定了调。致使该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伸张。一审、二审、再审,没有哪级法院支持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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