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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苍天啊!司法公正在何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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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10月与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柏杨村5组村民牟仙慈合法登记结婚,并到牟仙慈家生产生活和居住。2010年11月我将户口从自贡市大安区迁入岳父牟桂平家庭户口。2013年,东坡区富牛镇柏杨村5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2020年9月30日,眉山市岷东新区南部组团安置对象审核组、富牛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我不在柏杨村5组征地拆迁公告安置对象之列。所依据的政策为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制定印发的《眉山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眉府发[2010]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
     经查,该政策违背了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三条“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之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之规定。同时还违背了《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版》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之规定。
      本人认为,中央政策明确赋予了我村民待遇,婚姻法明确赋予了我家庭成员身份,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合法婚嫁人口符合安置条件,而东坡区人民政府不予安置我所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明显违反了中央政策、违反了民法典(婚姻法)、违反了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审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对东坡区人民政府不予安置我所依据的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正确性、合法性审查,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眉山市人民政府在决定书中对我提出的法律依据只字未提。“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就是说说而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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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就反映人反映相关诉求,我镇已于2020年11月20日向反映人当面送达了书面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向其解释安置政策。根据《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岷东新区安置人口鉴定办法的通知》(眉岷东办【2020】16号)第二十三条“原籍未在集体经济组织,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的规定,因反映人户籍于2010年11月28日从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红苕地社区(非农业人员) 婚迁至柏杨村5组,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不予安置。 2020年11月11日反映人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2月5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经调查作出了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2021年2月18日反映人因不服眉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反映人因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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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恨见晚,继续加油!

发表于 2021-11-2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中央及省政府的法和地方政府的法,是哪个管哪个?

 楼主| 发表于 2022-5-22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5-2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都是白说。
这种情况还多,不止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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