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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典监护权是否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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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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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例如子女抚养,监护权,赡养,以及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理,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监护权也是父母比较看重的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监护权是否为权力”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民法典监护权是否为权力
民法典中的监护权为权利,不是权力。
权力是指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有哪些权利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
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权为权利,不是权力。这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般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相关律师。深圳找律师 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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