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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产品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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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产品损害赔偿,就是指当一个产品,因为自身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出先损害侵权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产品生产者就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那么产品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北京律师咨询费
  一、产品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 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的产 品责任得以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所谓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具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 包括下面几层含义:①缺陷是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这是缺陷定义的实质。
  不合理的危险包括:第一,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是因安全的危险性,即为“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某些产品本身的性质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如果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 类产品的这种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
  如果因产品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这类产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使用的注意事项,未能提醒使用者对危险的预防,从而导致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都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②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国家对于与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管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 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些标准都属于强制性标准,因为这些标准都是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每一个与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是任何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质量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 的,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 产品,就有可能在流人市场后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有损害事实存在。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使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得以成立的事实依据。
  也是构成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个重 要要件。生产者的产品则仍以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为前提,即只有在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
立产品责任。如果仅仅是产品本身存在问题或者产品本身的损失,则只是成立产品瑕疵责任而不能成立产品损 害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作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损害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控制之后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这里所说的使用过程,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指产品的具体使用过程,还包括产品从 销售者处购得后的运输、使用时期的保存、贮存等。
  这里所说的他人,是指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任何受到产品损害的人,包括购买人、实际使用、操作产品的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人。②损害是指致害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不包括致害产品本身的毁坏、损坏。这就是说致害产品本身的毁坏或者损坏不是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致害产品 本身的损坏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的 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 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经营者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相当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依社会观念足以认定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而 损害是产品缺陷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实践中,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是借助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即受害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因而可能导致的 后果也是不确定的。
  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虽然需要借助 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但这种因果关系也不应
理解为一种间接因果关系。因为造成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的直接结果。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侵权赔偿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规则条件下,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即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 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三、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产品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条件相关内容。产品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产品构成了明确的侵权损害的情况。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杭州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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