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再5号判决案判决错误,我特向资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进行监督。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受理了此案,即: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受理通知书,资中检控民受【2020】11号。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再5号判决案(下称5号案)具有几个明显、重大的错误,具体如下:
1、 5号案维护了被(2019)川1025民监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的资中法院的(2016)川102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
2、5号案的判决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宗旨、原则和规定,让被撤销了的两起判决案(即5号案和资阳雁江法院(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和一起调解案(即雁江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发生法律效力。
3、5号案的判决让至今没有被撤销的一起再审判决案(即资阳雁江区法院的(2018)川2020民再1号)和复议决定书(即资阳中级法院(2020)川20司惩2号)及一起裁定书(即资中县法院(2019)川1025民监4号)失去法律效力。
4、5号案的判决是挖国家的墙角 ,公然用国家的司法救助为虚假诉讼者全面减负,成为虚假诉讼者的保护伞。
5、5号案虽然认定了李万光、周琴一伙存在虚假诉讼及滥诉的事实,但对其仍然不予任何惩戒。5号案法官在判案中断章取义、强词夺理、指鹿为马、逻辑混乱,无法自圆其说,以至于判决自相矛盾。
6、5号案的判决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在大量侵权事实的面前,仍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权法》当一文不值的粪土,对法律与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证据如下: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的(2014)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系虚假诉讼案。且这两案都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给撤销了。在以被此判决书撤销了的案件为唯一依据而成立的资中法院的(2016)川102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案,也已经被资中法院(2019)川1025民监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但资中县人民法院的5号判决案是史无前例的长江前浪推后浪的逆天判决。该判决不仅能让已经被撤销了的案件死而复生,使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还能公然否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其判决失去法律效力。现在这份维护错误判决的5号判决已经被资中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了。希望该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公正地监督、处理该5号判决案。本案中法官助纣为虐,拿该院赔偿给黄敏的所谓的相应损失费(即司法救助金)来为虚假诉讼者减负,助其逍遥法外,同时也是挖国家墙角,用国家的钱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这样的认定明显错误,却没人主持公道,还想要不了了之。法官不处罚滥诉及虚假诉讼之责到底又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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