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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以假定当事实。
这里法官判的就是“假的不一定劣”,这是个假设,做了假设之后又没有去验证到底劣不劣,根据“不一定劣”的假定,就作了“不劣”的判决。
第二,以偏概全。
“假冒伪劣”,不是四个字都要占全才有问题,而是只要占一个就有问题(可以叫触发法律条款)。
该判决以“不劣”的假判定,整体否定“假冒伪劣”。然后把“假”作单独裁定:只退不赔。相当于重写了法律条款!
这个法官必定不是科班出身(法学专业),大概率是从某个职业“转安排”的,应属于“南京法学派”!---与“不是你撞的...”一脉相承(同个老师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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