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只能依靠受害人实名举报来维护?
西昌航天杨周
2020年11月30日,我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指出:我杨周在网上的实名举报内容是属实的,但由于其中存在对被举报者的社会评价性内容,而这些评价性的语言,导致了原告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判决我从即日起停止实名举报,并向宁夏理工学院赔礼道歉。
第二天,我给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打去电话:首先我要向你通报,我已经收到了判决书。
其次,我要感谢你在这个案件中的纠结,否则这样结果的判决书早就寄达给我了。在你对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后,我知道你做了努力,否则,就不会这么久才下达判决书,但显然最后的结果还是无法遵照法律精神来办事,只能按照他们的意见办了。
第三,你也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这份判决书绝对不能够被我所接受,上诉是我必然的选择,当然,在宁夏石嘴山当地法院所进行的上诉,我并不期望有一个好的结果,但过程是必须要走的,这是对法律尊严的敬畏!很大程度或者很大可能上诉还是维持原判,对此,我已有充分准备。
第四,我要告诉你的是,虽然你不愿意这样做,但既然做出了这样的一个判决,那么也不外乎就是增加了新的举报对象而已。我坚决维护法治公平公正的态度和决心,不会改变!与宁夏理工学院以及与宁夏当地司法体系的这场关于法律尊严的斗争,我还会继续的坚持下去,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可能阻止我继续行使我正当、合法的举报权,也不可能让我放弃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宁夏理工学院及其身后的一些人企图用司法起诉的方式阻止我实名举报,这样的企图注定只能落空,只会让我更加的执着和坚定,其实,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及其身后的一些人的这场斗争早已经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范围,我必须站出来与违法行为战斗到底,与妨碍我们国家司法进步的势力斗争到底!
在与经办法官进行了以上通话之后,我一直在深思。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为什么会在权势的介入后变得复杂起来?为什么作为受害人的我走过了几乎全部的法律程序,用了二年多的时间进行实名举报,还是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法律可悲的失败!我们必须警惕违法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阻止受害人进行实名举报,不能让违法人员肆无忌惮的用这样的方式破坏我们司法的尊严!
说到这,我不得不向广大读者介绍一下我的对手:宁夏理工学院是一所民办公助的高校。根据我孩子告诉我的信息,这所学校将所有后勤保障服务内容,从学习到生活、从体育到娱乐的所有项目都列出价格目录,进行一一收费。我又问他,国家对民办学校的补贴,你们学生享受到了吗?我孩子回答我:哪来什么补贴,有大概也是给了学校吧,反正我们学生可没有享受过。原来学校是一个利润为目标的学校,后勤集团是学校实现从学生和家长那里获得利润的工具,是转移国家补贴的工具。难怪,在这个学校会发生疫情期间多收取学生的住校费用的事,一个在疫情期间企图发国难财的学校,且高调拒绝退还,后在网络力量介入后才不得不退还疫情期间多收取的住校费用,我相信学校肯定不敢公布后勤集团近几年的帐目。
食堂工作人员居然用炒菜的锅来洗拖帕,这样奇葩的事就发生这所学校,这是对学生身体健康的无视,体现了学校的无良,因为他们的眼中只有经济利益,道德和法律根本就不被学校放在眼中。
我非常不理解一所民办公助学校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年中居然名下会有高达89起诉讼案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所获得的信息)?这样大量数量的涉诉案件又说明了什么?这绝对是无法用法律的无知可以解释的,我不得不高度怀疑,这所学校受到了一些人无原则的保护,否则,很难解释学校在法律面前的嚣张态度。
酒后殴打我孩子后,学校居然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和歉意,拒绝对受害人赔礼道歉,在公安机关介入且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后,还急忙为打人者窜改事实,施加对受害人的更进一步伤害,这样的行为大概也只能发生在如此嚣张的学校吧!在法治进步的今天,不能不说学校是胆识过人!底气十足!
在此,我想正告一些人——小心引火烧身!宁夏理工学院应该受到你们无底线的庇护吗?你们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只能带来更多伤害,只能让法律蒙羞。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书,以抓字眼的方式抓取了我举报实名举报信中的个别单词和句子,作为本案判决的基础,我觉得是极其荒缪。首先本人的实名举报是依据事实而进行的,内容属实,对此,判决书也不得不承认。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简答的规定,我的举报那么就是正当、合法的。
必须警惕违法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阻止受害人进行实名举报,不能让违法人员肆无忌惮的用这样的方式破坏我们司法的尊严。面对以上种种事实,我不能不大地质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为谁而设的?难道受害人只能在司法腐败面前成为沉默的羔羊?司法腐败就可以如此公然地在我们社会中存在?没有公平正义的法律还有尊严吗?我们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司法腐败在社会中肆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