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成都中院刘静法官故意毁灭诉讼证据,制造成都市聶树斌案
控告人:任凯 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被控告人:刘静,职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审判长,地址:成都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电话:028-67422430
控告请求:
一、被控告人刘静在审理(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审判活动中故意毁灭证据;
二、被控告人刘静在(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请求对被控告人刘静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毁灭证据和被控告人刘静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官刘静故意毁灭的证据如下:
1:毁灭了2020年4月24日《转递材料收据》中的《回避复议申请书》;
2:毁灭了2020年6月30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五次回避申请书”;
3:毁灭了2020年7月22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二次补充证据清单”。毁灭“第二次补充证据清单”中记录的“第十次意见”及“第十一次意见”。
4:毁灭了2020年8月3日的《转递材料收据》以及“第七次回避申请书”;
5:毁灭了2020年8月12日的《转递材料收据》,其第6行至第7行记载“材料名称:第三次补充证据清单及材料,复印件,60页”。其中包括:
5-1:第三次补充证据清单;
5-2:二审法官刘静于2020年6月24日接访任凯的关于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的《接访笔录》;
5-3:原四川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欧阳丹东于2019年3月25日关于李淑芳诉成都市司法局(2018)川行申129号行政案接访任凯的《接访笔录》,即《听证笔录》;
5-4:(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判决书;
5-5:档案查询证;
5-6:缴费信息。
二、二审法官刘静对一审法官马琳故意毁灭(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证据的罪行故意有错不纠错。
(一)一审法官马琳故意毁灭如下证据。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19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2: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3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页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3: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于2019年5月14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4: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原主任罗林的《辨认笔录》2页;
5: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6: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李兆淞辨认笔录2页。
7:武警李健于2019年5月15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4页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页。
(二)下列证据证明一审法官马琳故意毁灭证据。
1: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材料收据》于2019年8月21日第六行记载“序号:01;材料名称:任凯、钟玉兰寻衅滋事案卷;页数:93页;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中,经过任凯阅卷发现其中缺少上述二(一)第1项至第7项,共31页。
2: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证据清单》(一)第五行记载“序号:01;证明对象:处罚合法;证明内容或简要说明:任凯、钟玉兰寻衅滋事案卷材料;数量:1页数:70页;状态:复印件;来源:档案卷”中,经过任凯阅卷发现其中缺少上述二(一)第1项至第7项,共31页。
3:(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判决书第六页第3行至第5行记载“证人的询问笔录5份、辨认笔录2份、2019年4月2日省人大门口监控视频、视频截图4张------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明一审法官马琳毁灭了判决文书记录的证人的询问笔录5份、辨认笔录2份。
4:(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锦江法院故意篡改为27日)的《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第十页第14行至第十二页第2行记载“9:2019年5月13日、5月14日锦江公安分局度院街派出所证人罗某某诉讼权利告知书、询问笔录------23:视频光盘。”证明一审法官马琳毁灭了经过法庭质证的罗某某(林)、李某(兆淞)、李某(健)、王某(世樑)的证人证言;罗某某(林)、李某(兆淞)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卷宗中缺少的31页证据是在锦江分局提交锦江法院的《证据清单》(一)中有记录的;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材料收据》于2019年8月21日也有记录的;是2019年10月24日锦江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时锦江分局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提交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的、记录在《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中的证据;也是(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判决书中作为锦江法院认定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证据采信,并记录在判决书中的证据;又是与认定任凯是否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
综上:二审法官刘静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反证据规则,故意违反法律,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故意毁灭证据,故意包庇锦江区人民法院损毁、隐匿证据,并包庇一审法官马琳公然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篡改《法庭审判笔录》,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做出枉法的(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判决书,强行制造成都市的聶树斌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告人控告不实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承担诬告陷害罪。
此致
控告人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0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