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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巴中市人民政府,恩阳区关公镇梁山村五组在耕地被党员干部带头破坏,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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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恩阳区国土自然规划局执法大队获息,恩阳区关公镇梁山村五组在耕地近些年破坏及其严重,区国土局执法大队2020年11月24号经过实地察看,回区后按照历史耕地测绘图与现在比较后,侵占在耕地特别严重,他们大慨估计现在在耕地有30多坐坟墓要被平坟复耕,他们尽快会组织人员对每坐坟一一核实看是否占用了耕地,他们也表态要严格执法,对占在耕地坟墓 必须复耕。


另外具知情人处了解到,最早2012年就有官官们以166.666……元一平米的价格把我们组的在耕地卖给党员干部安葬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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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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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执法者不执法就是在犯法!

发表于 2020-11-26 13: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退还土地”一帖的回复网友: 您好!  您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退还土地”一贴,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核实,你所反映问题系你村村民死亡安葬所占用土地。起因为该死亡人下嫁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检察院干部),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异,各回自家。该干部已于多年前就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殡葬,其原妻也于2014年死亡于自家(原娘家),经当时邻居与其下葬地所属人协商决定,于该地下葬填埋。当时已协商清楚所有相关事宜,故,不存在占用土地一事。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恩阳关公LV1路人

亲爱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死者苟玉芳娘家系梁山村4组(与5组相邻),本人嫁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市检察院干部),两人后因感情问题离异。苟玉芳于2012年6月病逝,根据死者自身实际情况和生前遗愿,经其娘家兄弟苟兴民、苟兴才与梁山村村组干部和五组村民代表协商同意,葬于此处。5组历来人少地多,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因农户不愿接纳更多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该土葬集中区域周边少量闲置土地调整为集体所有,以方便村民逢年过节上坟祭拜。苟玉芳土葬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葬周边部分土地为村民陈代和所有,并栽有农作物,苟玉芳亲属与其协商后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作为青苗补偿,符合当时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19年2月16












  





关于麻辣网络社区反映我院干警家属苟玉芳土葬的舆论回复

Mhsg您好!经查:苟玉芳系原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新才的妻子,黄新才已去世十余年,几年后妻子苟玉芳患病离世,苟玉芳的安葬方式及其地点选择由其亲属决定。其子女也均未在检察系统工作,检察机关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和干涉。在此,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


2019年2月25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26 16:27

发表于 2020-11-26 18: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公镇人民政府回复有意思!大家品,细品!

发表于 2020-11-2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嘉年华,终于波及阴间地府

发表于 2020-11-27 07: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和谐巴中,我们梁山村五组老百姓感谢巴中第一巡视组刮骨疗伤

发表于 2020-11-27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时间:2013-03-11 10:33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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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发表于 2020-12-3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政巴中

发表于 2021-1-1 08: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 17: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不反腐,我赵兵德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

发表于 2021-1-1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21-1-2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个别党员干部放松了党性修养,没能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理想信验逐渐发生了动摇。思想上的滑坡是个别党员干部在权与法中逐渐迷失的根本原因

发表于 2021-1-2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麻辣论坛屏蔽我发的帖?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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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3 08: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廉洁的官吏是人们的表率:贪脏的官吏是人民的盗贼”,“不爰曰廉,不污曰洁”

发表于 2021-1-3 1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4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是对基层工作的形象比喻。一些单位部门习惯于把问题往上推、把责任往下移,出了事把板子打向基层,把层层压实责任变成层层向下 " 甩锅 "。有的职能部门片面强调 " 属地责任 ",许多应该部门做的,或者部门与地方协调解决的问题,最后都推给地方,结果出现 " 上面千把锤、下面一根钉 " 的现象,加重了基层负担,也让基层干部苦不堪言。

发表于 2021-1-5 14: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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