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必须做到的行为和不允许有的行为
警察的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性命及保障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的警察必须认真完成上述规定的任务,而不得是相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四点: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具体问题应当持有的态度: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有的十二项行为。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人民警察只要有了上述所列行为之一,就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警察违法违纪和犯罪经常发生,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凿的话,不建议你行使举报权利。
当然,警察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往往只允许他们给别人录音录像,却不允许公民录音录像,这是不对的,警察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录音录像的权利。不过,为了不让你的录音录像被警察删除,你最好在录音录像的时候隐蔽一点为好。如果警察发现你录他们,可能会对你的手机强制做删除处理。毕竟,每一个公民,在警察面前都属于弱者的范围。
笔者从2001年开始就不止一次举报过公安机关,特别是举报过公安机关非法经营承揽印章业务,举报过公安机关偷漏税问题,举报过公安机关的车辆没有牌照问题,…………,尽管已经查证属实,但是笔者非但没有得到任何奖励,反而被公安机关的腐败分子打击迫害,他们密切配合当年腐败分子杨信(原任中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员会书记,2016年11月29日,被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判刑十五年)对笔者实施残酷的报复,限制了笔者两次人身自由。
当然,如果不是腐败分子杨信和腐败分子杨焕宁(原任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已于2017年被查处,参见《杨焕宁严重违纪 杨焕宁被“断崖式降级”》)干扰办案的话,仅仅有公安机关的腐败警察,在我们国家严密的司法体制下,他们限制笔者的人身自由,还是会很费力的。目前,已经有三个以上参与迫害笔者的腐败分子受到了惩罚,尽管还不够。
因此,监督举报警察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又谨慎,一定不要还没有打着黄鼠狼,却惹了一身骚。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点的就是,你的手中如果有警察违法犯罪的证据,最好能够选择机会及时举报,否则,这些证据可能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灾难。暂时如果不能举报,或者举报不被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要多多地复制一批,隐藏在不同的地方,交给你信赖的人保管,并且写好你曾经向那个机关或部门举报。
把警察送进监狱的证据,可能会先给你自己带来灾难和厄运。
须知,黎明前更加黑暗,多数腐败分子在即将灭亡的时候也更加疯狂。
其实,我们依法监督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
2020年11月15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