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阿坝州玉龙国有林保护局(以下简称玉龙局,其前身是阿坝州林业筑路工程处,以下简称阿筑处)退休职工聂素华,1989年退休前是阿筑处子弟校中学高级教师;我丈夫唐廷信,1990年退休前任阿筑处总务科科长,于2016年病逝。我和丈夫退休后,按照当时省、州、处政策入住阿坝州林业筑路工程处干休所(地址:新都区大丰山王庙)至今。
按照川委发(1980)107号、川委函(1981)118号、阿府发(1981)155号、阿府发(1982)68号文件精神,对在阿坝州内工作的退休干部在易地做出妥善安置,并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无住房的,给予一次性建房经费补助,其中,到城镇(县城以上)安置居住的,给予建房困难补助2500元”。“临时规定中的住房困难补助费,应直接发给退休干部本人,因此款系补助性质,所建住房产权应归退休干部所有。”“夫妻双方都是干部,退休时,凡符合享受《临时规定》条件的,都应分别享受一次性住房困难补助”。1984年,阿坝州委再次下发了阿委发(1984)31号《关于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标准购买州县统一修建住房的,建房费退休人员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补助三分之二,产权归退休者个人所有。”“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一级的专业技术人员3500元,州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0元”。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我应该享受住房困难补助5000元,我丈夫应该享受住房困难补助2500元,两人一共7500元。
1983年,阿筑处在新都县大丰乡甫家村大丰砖厂购买4.97亩非耕地,购地费用139160元,用于修建干休所,易地安置本单位离退休干部。1983年底在此地修建住宅楼一栋,验收资料显示:建筑面积1230.96平方米,实际投资99452.12元,每平方米造价80.79元。
按照规定,我们夫妻二人退休后居住干休所住房,所以未领取7500元住房困难补助款。我居住的住房按80平方米计算,其造价为6463元。而我和丈夫的住房困难补助款7500元,已远远超出其造价。同时,按照文件规定,我们居住的干休所住房产权应归我和丈夫共同所有!
国家1981年、1990年、1994年推行房改政策,以及阿坝州人民政府2004年出台30号文件,玉龙局和主管部门不积极落实房改政策,反而推诿回避,将干休所排斥在房改之外,一直未给干休所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今年,干休所面临拆迁。
玉龙局公布的拆迁方案是:
一、产权。干休所住房是他们单位公房。让退休职工住户搬入他们提供的新都三河场某拆迁公房,退休职工有生之年可以居住,退休职工双方过世后,退还单位,子女无权居住。(为此,玉龙局专门出台了一个所谓的公房管理办法,随意将干休所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助扣除清零。)
二、补偿。住户在他们规定的时间之内签订搬迁协议合同的,给4万搬迁奖,2万腾房奖,1200元搬迁费,每户一共6.12万元。超出他们规定时间未签搬迁协议合同的,一分钱没有。
这两条都是住户无法接受的!
按照玉龙局的意思,我们投了7500元建房费(实际建房成本5655元)的住房,我们不但没有产权?也没有拆迁补偿?甚至没有传承给子女的权利?他们这是要把我们奋斗一生的唯一住房抢走啊!
在此次拆迁工作中,玉龙局不尊重历史事实,不体恤群众呼声,不关心弱势群体疾苦,不纠正历史错误,不彻底落实省州房改政策,而是采取简单、粗暴、强硬的手段,不按政策公开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文件,剥夺合法动迁户的知情权、协商权,玉龙局单方面推进安置程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情况下,多次停水停电,逼迫住户搬迁,激化矛盾,达到侵占群众利益的目的!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住房,应从房屋被占有和使用的事实认定其权属,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才是对群众负责的态度,拆迁不仅是补偿被拆房屋价值,更要保障人民的居住权利!
我强烈要求上级政府、领导体察民情,尊重历史事实,在此次拆迁中按老人老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我们应得的补偿,还我们弱势群体一个公道,让我们在风烛残年也能分享一点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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