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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违法司法乱象 纠正冤案错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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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法评估拍卖,执行法官张有龙、副局长汪炜、技术室邱波等人伪造法律文书和证据,枉法裁决,拒尽监督职责,故意贱卖侵吞企业巨额财产数千万元。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经建筑公司无良律师、目无法纪的绵阳市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市法制办副主任)、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无良法官、丧尽职业操守的评估公司估价人员的勾连,凭借手中特权,枉法仲裁,违法评估拍卖,置党中央依法治国加大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的方针、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合伙将一个发展良好的民营企业搞垮,侵吞数千万优质综合房地产,包庇纵容买受人涪兴源商贸公司霸占被执行人没有被拍卖的负一层合法房产以及项目附属设施。举报人潘兴植是绵阳市亿佳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在绵阳投资经营企业二十年,从1999年下岗几万元,带领下岗职工创业到如今建成市值4000万元7000平米钢混结构综合楼,获国家专利两项。公司投资的涪城区龙门镇川西北物流园区南北干道建设地块,长达数年规划调整,补征地块不能办证等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综合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转让及抵押贷款,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建筑公司300余万元工程尾款,被建筑项目承包人勾结绵阳市仲裁委,于2018年3月违背合同约定及事实,在建设工程不具备整体法定竣工验收条件下(附2020年3月13日《涪城区住建局关于亿佳达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的复函》,此函证明到现在都不具备竣工验收法定条件)。违法裁定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违法裁定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承担巨额利息,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评估拍卖本案房地产。2019年4月起,我公司多次向绵阳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均石沉大海。当国家遭遇新冠状病毒时医护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主动请战,前仆后继,救死扶伤。但国家培养掌握法律知识,头顶国徽,肩挑公平正义,掌握百姓生杀大权的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汪炜、张有龙、技术室邱波等法官们,却披着司法合法外衣,滥用司法特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评估公司违法评估,提供虚假、伪造和严重失实的《评估报告》和证明,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掩盖违法评估拍卖行为,甚至公然伪造法律文书,执法违法。一、绵阳中级法院对我公司的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存在实体严重违法,超标的数倍查封拍卖我公司房地产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连本带息不足500万元,因此,绵阳中级法院对我公司的房地产的查封、变价不得超出500万元的限额,而我公司该部分房地产经评估公司评估的成本价都是1511.86余万元,市场价值更高,远远超出了我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超出的成本价值达1000万元这部分房地产被中级法院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明显是严重违法评估拍卖处置行为。二、执行副局长汪炜、执行法官张有龙胆大妄为,伪造法律文书和证据。自2018年4月执行立案到2019年4月22日第二次拍卖一年的时间内,法院没有给我公司发过任何一份书面的裁定书。但是,在2019年12月30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川执复208号异议复议《执行裁定书》中,却出现了(2018)川07执164号之一、之二裁定书,这两份裁定书的落款时间分别是2018年12月7日、12月10日,之一裁定书的内容是查封我公司的房地产,之二裁定书的内容是拍卖我公司的房地产。两份裁定书的时间间隔只有三天。但是,2018年11月13日评估报告出来以后,我公司就立即对评估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直到2019年3月22日,绵阳中院技术室邱波还在组织评估听证会,也就是说,直到2019年3月22日对涉案《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都还存在重大争议情况下,此时间点之前根本就谈不上将拍卖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事情。况且在执行异议期间,中院也没有拿出该两份法律文书,直到高院复议裁决之前都没有提供。因此,这两份裁定书是汪炜和张有龙等事后伪造的。三、绵阳中院枉法裁决,包庇纵容,拒不履行监督纠错职责,失职渎职。1、拍卖程序违法:绵阳中院执行局没有出具《拍卖查封裁定书》,没有出具《评估异议裁定书》,更没出具《拍卖裁定书》,甚至网上发布了拍卖公告,被执行人都不知情。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重大事件,法律规定必须下达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中院执行局公然执法违法,既不出具以上裁定书,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先公告拍卖,后通知或不通知。处处严重违反程序,应依法撤销评估拍卖。省市法院却处处包庇纵容为“合法或瑕疵”。2、评估违法。故意低估、错估房地产价值,贱卖侵吞巨额财产。(1)评估程序违法:本案在2018年10月17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四川立信公司)的评估人员在绵阳中院技术室邱波的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到场,评估人员没有让被执行人在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文件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案没有让被执行人签字确认,不但程序违法,评估公司还向省高院出具虚假证明,诬陷被执行人“拒绝签字”,省市法院却视而不见,对异议、质证意见置若罔闻,严重失职渎职,拒尽监督纠错职责。(2)评估房产用途失实违法荒谬,严重违反合法原则:本案房产规划局依法批准的《总平面布局图》中明确房产规划用途为“负一层仓库”、“一至五层厂房车间”、“六层办公楼”,且《拍卖公告》和设计文件均载明房产用途“六楼办公楼”。但评估机构实际评估却荒唐以“项目名称为新建厂房”作为房产用途的依据,全部按“厂房”房产用途进行评估(见评估报告第8页),评估严重失实违法,且被执行人多次提出异议、质证意见,出具规划正本设计文件后,但仍拒不纠正错误,严重失职、渎职,枉法裁决,法院拒尽监督职责。(3)评估土地容积率严重失实违法:本案拍卖房地产的土地规划局依法批准的批准容积率2.1,实际评估却按伪造的1.0容积率评估,价值偏差巨大(见评估技术报告),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却拒不纠错,是严重违法评估、包庇纵容、枉法裁定,拒尽监督纠错职责。(4)本案房地产土地和房产均按成本价评估,严重违反“替代原则”和“评估市场价值原则”的评估原则,本案土地于2007年购买,22万元/亩,众所周知,在经10余年全国土地价格多轮成倍上涨后,本次评估拍卖价格却仅28万元/亩,同期类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达60万元/亩,同地段二类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高达300万元以上/亩。同期类似同类厂房市场价4200元/平米,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高达7000元以上/平米,而本案仅按成本价评估,拍卖价仅2000元/平米,不及市场价值一半价格。评估公司却千方百计诡辩,抵赖评估违法行为,明目张胆故意贱卖被执行人房地产,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利益超千万元(5)掩盖评估拍卖严重违背评估时点涉案宗地已依法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客观事实,根据市规划局的社会公示和批准文件,2018年9月18日政府就完成涉案地块规划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并对社会公示。而2018年10月17日才是评估的基准日,在调规公示之后,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和合法原则,评估本应按新规划房地产用途评估,但仍按原规划“工业用地”和“厂房”评估其价值,既违背客观事实,又违反“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评估公司故意严重低估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超千万元。3、起拍价违法:降低起拍价,贱卖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拍卖的法释(2009)16号第13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本案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应为评估价1511.86万元,实际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却按1058.30万元,故意违法降低起拍价,贱卖被执行人财产。4、没有对本案拍卖房地产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和拍卖,故意侵吞被执行人合法财产,违反物权法第146条法律强制规定,应依法撤销本案评估拍卖。本案违反物权法第146条强制条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该宗建设用地的附属工程建设投入成本百万元以上(场地硬化、围墙、绿化、雨污管网、化粪池、变电、供水设施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本未纳入评估,更未拍卖。评估报告、委托评估测绘范围文件中非常清楚载明只评估其房产和办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另一委托资产评估公司绵阳德勤资产评估公司给中级法院的《附着物未评估的说明》等众多证据都证明该执行行为,没有对附着物进行拍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就拒不纠错,任由买受人霸占被执行人合法财产。5、绵阳中院滥用司法特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拒不履行监督职责。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我公司《信访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评估结果失实、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予以撤销。本案评估、拍卖明显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但绵阳中院在被执行人多次提出异议后仍然拒不履行监督责任,对荒唐评估结果拒不纠错,除与评估机构等相互勾结,谋求个人利益外,没法解释。公检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当前不少法官对法律任性解读,任意裁判,包庇纵容,当事人不得不申诉,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了内地省市法院常态,涉法涉诉案件其他信访部门不接待不处理、不回复,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监督者,独立办案成了“独立王国”,“监督公开”流于形式,监督机制缺失,司法腐败潜规则造成了无数的冤案错案无处伸冤,权利正成为少数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正如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在《中国法院乱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地步》所述,得民心者得天下,党和国家不敢得罪腐败的法院,就会得罪百姓,维护司法公正就是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希望借此案能引起上级相关机构及中央的高度重视,严肃处理涉本案违法仲裁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伪造法律文书、执法犯法的法官,撤销本案违法评估、拍卖,另择异地评估机构重新依法评估,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绵阳市亿佳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潘 兴 植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证据明细:绵涪自然资函(2019)154号文件、绵涪府函(2019)204号文件、绵府批复(2019)114号文件、规划局审批《总平图》、部分评估报告、《评估异议》回复函、《异议裁定书》、三次网拍公告复印件、涪城区住建局关于亿佳达车间办公楼建设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的复函、绵阳市住建委《信访事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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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媒体观点”你好,

   你所反映的相关情况我院已收悉。关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亿佳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佳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拍卖被执行人亿佳达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小桥村一社-1-6层房地产。执行中,被执行人亿佳达公司先后采取异议、复议、举报、信访等方式向多单位和部门反映本院在评估、拍卖、异议审查等过程中存在问题。四川省委巡视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绵阳市纪委监委、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均对被执行人亿佳达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理,被执行人亿佳达公司对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始终不服。我院将继续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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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中级人民法院,请问你什么时侯依法纠正处理了?拿出证据,不要再欺骗网友,拿出诚意纠错才能令人信服,而不是在这里应付网友!!

发表于 2020-11-11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实事求是反映。她是潘姓家人,应该可以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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