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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任凯控告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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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5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控告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刘静枉法裁判的控告书
控告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中院法官刘静,电话:67422430,地址:成都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控告请求:控告人任凯认为成都中院法官刘静在审理任凯上诉锦江分局(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案的审判活动中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的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进行监督,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一:法官刘静对一审法官马琳公然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的罪行不予纠正。
(一)任凯于2020年9月10日在锦江法院书记员杨继伟处查阅(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因为时间关系,仅仅查阅了录像文件03(开始时间:13:11),就发现录像文件03(开始时间:13:11)视频中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13:48:28处说完“视频没看完”后,就没有任凯的声音。期间仅仅于13:51:处听见任凯说“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直到视频于14:00:49结束,就不能听见任凯的声音。在此期间,与原告任凯同样是原告的钟玉兰的声音与视频不同步。但是,法官、书记员及被告锦江分局等的人员的声音与视频均正常。
(二)13:48:28,任凯:视频没看完。
后来,任凯关键的证据谈话,没有声音。
录音录像没有记录下面内容:在《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即庭审笔录)第33页第14行至第18行记载“被告的证据视频没看完。(光盘中)有16个视频文件,但仅看了其中壹个文件,且时间与其他视频文件矛盾,(是)在上访人员离开后伪造的视频,有9次中断,明显伪造。其他15个假视频文件没有当庭质证,因为被告怕暴露伪造证据的事实。”
13:51:处听见任凯说“原1: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笔录第33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被告的证据视频没看完。”,第34页第11行记载“原1:坚持诉讼请求。”两句话中间记载内容共24行,配合查阅录音录像,耗时3分钟内,任凯等人明显不可能说完这些话。请问锦江法院是怎样把时间缩短的?
任凯认为一审锦江法院法官马琳公然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枉法裁判。
说明:任凯查阅的是锦江法院上传法院内部网络的视频,但是查阅12法庭的原始录音录像也是这样。所谓播放器的问题,及任凯说话声音小的歪理都不成立。任凯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时只有一个全景视频,没有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的分视频,严重违反程序。任凯另外约时间查阅录像文件01(开始时间:09:37)及录像文件02(开始时间:11:41),但是被拒绝。锦江法院说没有播放设备的谎言,也证明司法腐败。
二:法官刘静对一审法官马琳故意毁灭证据的罪行故意不予纠正。
2020年7月27日,经过锦江法院行政庭庭长魏要武的允许,任凯从钟玉兰(2019)川0104行赔初4号案的电子卷宗中复制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告知笔录》(于2019年10月22日的)及《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简称《庭审笔录》1)。
由于任凯(2019)川0104行初73号(简称一审判决)行政案的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至今没有上述证据,锦江法院明显隐匿、毁灭上述证据。
锦江法院还拒绝复制锦江分局伪造的如下证据:光盘一张(16个文件中有6个文件录像至今没有能够打开播放。仅仅有其中一个录像在锦江法院当庭质证过。)锦江法院拒绝复制、隐匿及毁灭锦江分局伪造的如下证据:证人证言(由于在锦江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的庭审质证中,任凯看见锦江分局已经在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对名字等做了遮盖处理,因此不存在暴露隐私的问题。)、辨认笔录、“锦江分局不能提交2019年5月13日录音录像”的《情况说明1》及“锦江分局只提交光盘中一个录像”的《说明》 。
锦江法院又拒绝复制、隐匿及毁灭锦江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新形成的如下证据:锦江法院的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2019年12月31日《全程同步宣判录音录像》。
锦江院拒绝复制及偷换任凯于2019年12月30日提交的“第四次行政行为保全申请书”、“申请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及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等的申请书”;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申请法官马琳立即进行判后答疑的申请书”、“申请立刻复制“宣判笔录”及宣判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含转递材料收据)“不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给原告任凯”的《情况说明2》。因为任凯于2020年7月10日阅卷时未见,但是于2020年8月26日阅卷时见到该证据及《情况说明2》。证明锦江法院或成都中院偷换证据
《告知笔录》第二页第18行至第19行记载“审:本院是(于2019年10月18日周五)电话通知被告提交的,被告是在(2019年)10月21日(周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向本院说明不能提供的理由。”证明锦江法院没有及时依法处理任凯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隐匿、毁灭了《情况说明1》。
三、法官刘静对锦江法院马琳故意篡改《法庭审判笔录》的罪行故意不予纠正。
(一)《法庭审判笔录》记录日期2019年10月27日属变造。真实的《法庭审判笔录》日期是2019年10月24日。(2019)川0104行初73号案的开庭传票日期证明:(2019)川0104行初73号合议庭,变造《法庭审判笔录》为2019年10月27日,并隐匿或损毁了2019年10月24日的《法庭审判笔录》。
任凯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及2020年8月4日在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书记员陈晓亿处查阅与任凯(2019)川0104行初73号合并审理的钟玉兰(2019)川0104行赔初4号纸质卷宗中的《法庭审判笔录》(第一次)第一页第7行记录分别是“开庭时间:2019年10月24日9:30-17:30分”(简称《庭审笔录》2)及“开庭时间:2019年10月27日9:30分-14:02分”(简称《庭审笔录》3,其与电子卷宗《庭审笔录》1一致。)钟玉兰(2019)川0104行赔初4号卷宗中竟然有2份不同的纸质卷宗,其《庭审笔录》2与《庭审笔录》3记录的开庭时间不一致。然而,《法庭审判笔录》纸质原件及《告知笔录》(于2019年10月22日的)纸质原件等均只有一份,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明显故意篡改纸质的《法庭审判笔录》及变造《告知笔录》等其他材料,这绝对不是瑕疵。
按照“14:02分”截止计,《法庭审判笔录》的第16页至第35页的内容都应该没有。再次证明锦江法院法官马琳明显篡改《法庭审判笔录》。
(二)马琳法官故意篡改《法庭审判笔录》的目的是为了掩饰法官马琳对人民调解员当庭公然扰乱法庭次序、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法官马琳与锦江分局出庭人员违规递交纸条的事实及任凯当庭指控锦江分局伪造光盘中录像4,即(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的事实。
四:法官刘静对一审马琳故意采信伪证的错误故意不予纠正。
(一)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在锦江法院当庭指出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任凯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应该已经停留在分流中心,确实难以分身同时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既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由于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所以也没有任凯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
5:锦江分局提交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答辩状》《决定书》罗林、李兆淞、李健、王世樑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时间及内容不是事实。证人罗林、李兆淞等经过任凯申请出庭而没有出庭作证,又没有说明理由,其证人证言不应该被采信。
五:一审及二审法官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一)任凯诉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于2019年12月31日判决,甚至成都中院(2020川01行终346号案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判决了,但是至今任凯没有依法复制到变造的2019年10月24日的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锦江分局伪造的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锦江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其中,锦江分局伪造的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是一审当庭质证过的、一审《法庭审判笔录》有记录的证据;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对此也都有记录。法官刘静故意有错不纠。
(二)一审及二审法官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没有依法处理调取证据(任凯于2019年9月11日向锦江法院第一次提交)、证据保全、回避、证人出庭作证、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判后答疑、复制证据等任凯提交的申请。一审法官没有依法再次开庭审理质证完毕全部证据。二审法官因有新证据及对一审证据有争议而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并网络直播,但是没有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没有记录任凯的全部申请书。二审判决对证据保全、回避、证人出庭作证等没有记录。一审及二审判决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一审庭审视频没有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公示。
六:法官刘静对一审法官马琳认定事实错误的错误故意有错不纠错。
(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至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附近,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至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其证人及办案人员等又没有出庭作证及说明,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传唤询问超时。
锦江分局《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反映省人大门口有十余人上访------到达现场将上访人员传唤至督院街派出所进行审查。”加上《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记录“2019年5月13日14时43分”及《到案经过》的时间记录一起证实任凯是被其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因为任凯及时申请了法院依法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全程监控视频以正视听,但是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所以理当支持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同时,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15行至第16行记载“(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人5月13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任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任凯口头传唤到达及离开的准确时间,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
(三)对任凯进行询问时只有谷锐一个人民警察,另外一人是辅警。
(四)在锦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在3楼12法庭当庭质证时,锦江分局出具《申请传唤报告书》该证据没有在证据提交期限前提交给法院,证明行政行为不合法。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
控告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 20    1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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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任凯18040316307   写得真好,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百姓之文,虽然是速朽之文,只要进入司法裁判,有希望成为永久档案而成为历史印迹。争公平,争正义,争民主,争法制,谨以此控告书将某些人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网络任凯对法官刘静的控告
任凯于2020年10月26日先共产党中院控告刘静-3.png
任凯于2020年10月26日向成都中院控告刘静-2.png
任凯于2020年10月26日向成都中院网络控告刘静-1.png
成锦检民(行)违监[2019]51010400005号于8月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0-3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锦江分局警察谷锐故意伪造光盘等证据,传唤超时,串通川高院及四川省人大信访中心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妨害任凯、李淑芳通过上访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锦江分局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谷锐违反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理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审法官刘静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反证据规则,故意违反法律,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包庇锦江区人民法院损毁、隐匿证据,并包庇一审法官马琳公然变造全程同步《庭审录音录像》,篡改《法庭审判笔录》,采信伪造的证据,作出枉法裁判的(2020)川01行终34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任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及(八)项之规定,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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