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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翠屏区原东城派出所“虚假证明”后续追踪:牵出一起离奇的债权转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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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5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笔者于10月12日发布了《翠屏区检察院查实原东城派出所出具假“证明”,已造成严重后果》一文,文章发布后,很快引发了宜宾网民的密切关注和宜宾市级相关政法系统领导高度重视,目前此案正在由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中,“虚假证明”的事我们只需要等待处理结果即可。10月14日下午,何魏第二次约见笔者,对“虚假证明”所涉及到的复杂离奇的案件进一步向本平台提供了详实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民事证据,深入介绍了“虚假证明”背后的这一期扑朔迷离的“债权转让案件”,并且向笔者坚称: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他将全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魏坚称的“错得离奇的债权转让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笔者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市资深金融律师帮助下,在此梳理了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离奇之一:一次匪夷所思的强制执行
一是强制执行案由错误:根据翠屏区人民法院一份《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抽取评估机构通知书》(2020)川1502执2759号之三显示:“何魏:关于陆小成与何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0)川1502执27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据何魏介绍,他与陆小成之间的根本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据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1502民初6387号显示:“......原告陆小成与被告何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以(2019)川1502民初932号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做出(2019)川1502民初932号民事裁决书。原告陆小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川15民终1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9年11月25日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由王.jpg ▲判决书上的案由明显是写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案由5.jpg ▲该履行通知书的案由明显是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何魏据此表示,他于陆小成之间的纠纷根本不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抽取评估机构通知书》(2020)川1502执2759号之三上说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明明法院“判决的案子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的案子就变成了民间借贷纠纷”,他不知道怎么会存在连“案由”都错误的强制执行,既然翠屏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案由”都是错误的,是一个不存在的案由,那这个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在哪里?
二是被执行人何魏坚称从未收到翠屏区法院执行局送达的强制执行裁定书,自己的房产却先被贴满法院查封公告。自己本人预留在法院的电话没接到强制执行电话通知,自己的前妻作为案外人却被法院执行局通知“要查封他的房子”。
   “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何先生说他怀疑这个裁定书是子虚乌有的,先是他前妻接到了翠屏区法院一名黄姓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称要查封他的房屋,随后租赁了何先生商铺的经营者们也分别接到了类似的电话,“所有人都接到了电话,就我没接到电话,最后知道自己被执行了。”何魏表示。
据《查封公告》(2020)川1502执2759号之二显示:“本院依据(2020)川1502执27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魏所有的下列房屋:位于翠屏区南岸酒都路北段2号2幢1层4号、2层1号、1层5号(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374515、00073185、00073186号);翠屏区南岸东区文光路禾田小区1单元-1层1号、-1层2号、2层1号、B幢地下一层、C幢地下一层(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152269、00152268、00151391、 00171453、00171452号);翠屏区文光路39号-1层1号、18号(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翠屏区字第X00221484、X00221489号)。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该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出租,请承租人及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租赁合同及房租付款依据等提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查核实。” caiding.jpg ▲该公告左下方联系人为黄磊。截止2020年10月15日18时,何魏依然未收到翠屏区法院执行局任何信息。

 离奇之二:同一个债权资产包竟然卖三次

  在本案中,一份银行的债权资产包,被反复转让多次,何魏作为一个并未得到任何债权的购买者,却要承担巨额债务?

  债权第一卖:2012年11月26日,何魏与陆小成、薛仁树等13人签订《合伙购买债权补充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该13人合伙共同向宜宾恒亮光电节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亮光电公司)购买其竞标所得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成都办事处)一个金融债权资产包;为了方便管理和催收前述债权,前述协议还约定将该资产包转让至凌继标、邱享民、何蜀秋、薛仁树四入名下,由前述四人管理,资产包权益属全部合伙人按投资比例享有。2012年12月24日,凌继标等四人代表13名合伙人与何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资产包中自贡部分48户债权转让给被告何魏,约定转让价款为1450万元。何魏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后又支付了200万转让款,何魏于2013年12月30日与陆小成等八人结算后仅欠转让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为一卖!

  债权第二卖:2014年9月22日,财之道公司(乙方,受让方)与凌继标、邱享明、薛仁树、何蜀秋(出让方,甲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拟将上述资产内的涉及自贡市境内的41户企业债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乙方;此次债权转让不包括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贡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8笔债权,共计不超过1270万元;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50万元。甲方指定邱享明负责执行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四人委托邱享明将上述21户企业的所有资料的扫描件交付财之道公司,该公司随后共计向四人转款500万元。同年10月28日四人向上述企业寄送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并通过四川省自贡市龙都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后四人将上述资料全部交予了财之道公司。此为二卖!

  债权第三卖:2018年9月18日,凌继标以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债权资产包40%的股权(包括何魏300万元的欠款)。此后陆小成等向凌继标移交了除借条外的其他资料(偏偏借条不移交给凌继标)。此为三卖! 定金tiaozi1.png


 ▲图为陆小成等八人已收到凌继标收购他们债权(含何魏三百万借条)的定金
收条.jpg ▲此收据表示陆小成等八人的债权(含何魏三百万借条)已经50万卖给凌继标,和陆小成再无关系
请说明.jpg ▲此情况说明表明凌继标以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陆小成等八人的债权(包括何魏300万元的欠款)。此后陆小成等向凌继标移交了除何魏的借条外的其他资料(偏偏何魏的借条不移交给凌继标)。

何魏作为金融债权资产包的受让人理应享有全部权利。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该金融债权资产包被出卖人再次高价卖出。第二次转卖时的价格为1650万,这中间有200万的差价,依法该利益应当归买受人何魏。但是何魏一直被蒙在鼓里!第三次转卖后,债权人凌继标通知了债务人何魏,何魏对陆小成没有任何支付义务。

  对此三卖,何魏也有三问:

  一问,债权资产包转让是否实际履行?

  庭审查明:陆小成等12人将装有48单自贡市债权所有资料的原件的保险柜交付何魏,密码由邱享明保管,钥匙由薛仁树保管。没有密码和钥匙怎么使用保险柜?这样的交付能够算是交付吗?如果交付了,陆小成等12人还能再次转卖吗?

  庭审查明:何魏在收到邱享明出具的借条后将21单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邱享明。

  据此法院认定何魏对第二次转让是知情的。我们不禁又要问,如果何魏知情,第二次卖了500万,他作为权利人怎么只得了25万?

  二问,从事发至今已经八年了,八年来为什么陆小成一直没有起诉?何魏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付出了四、五百万的资金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反而得来一身债务。该金融债权资产包的转让本身就没有实际履行,由于第二次转让客观上已经履行不能。在自己履行不能的情况下,陆小成还有什么权利来要求别人履行合同相对义务?一个已经把债权卖出去的人又凭什么来主张权利呢?陆小成说代表八个债权人起诉维权,而事实上八个债权人的债权都在2018年11月7日转让给凌继标了,陆小成还凭什么代表八个债权人主张权利? 收条.jpg  ▲此收据表示陆小成等八人的债权已经卖给凌继标,和陆小成再无关系

赢得判决.jpg ▲陆小成最后胜诉的判决书,本来包含他在内的八个人的债权已经转让,他根本没有资格再对这笔债权主张权利,没有诉讼适格身份

 另外何魏还对笔者表示了他的疑问:这个案子本来就错得离谱,所以八年来陆小成知道打不赢官司,一直不敢起诉。但后来突然起诉了不知道是否是因为后来在翠屏区法院建立了特别过硬的“人脉”,所以觉得胜券在握了?

  三问,即使法院判决正确的情况下,凭什么强制执行不依法执行?不给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不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还执行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何魏的前妻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性,由于翠屏区法院根本没有发执行裁定书给何魏,甚至执行裁定书的存在都存疑,何魏就无法提出执行异议,其财产权利无端遭受重大损失,而且这事实上也剥夺了何魏的“执行异议权”。何魏说:我很难想像,区法院居然这样执行,是不是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习惯了?

  何魏还告诉笔者,经咨询宜宾某资深刑案律师,他们认为本案的原告陆小成或涉嫌“虚假诉讼罪”,陆小成并无本案的适格主体身份,他的债权早已转让给他人,无权再向何魏主张任何权利,他在本案中弄虚作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恶意串通出具虚假证明,直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他表示,他近期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陆小成的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麻辣.jpg  ▲直到昨晚,疑似陆小成还在麻辣社区回帖,做虚假舆论造势,事实上八个人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凌继标了,和陆小成等八人完全无关

 一个“虚假证明’背后牵出一起错综复杂的”债权转让案件”,想必不会是偶然现象,而这其中的疑问都有待于宜宾市相关政法机关的调查,笔者将持续关注本案。

  最后,何魏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他所有的举报、控告、信访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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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5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事实说话,现在情况一目了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进展:笔者前晚发文后,昨天翠屏区法院就开启了部分纠错模式,区法院针对何魏从来没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案由错误两个事实,昨天(十月十六日),翠屏区法院新出具了一份执行裁定书,将以前法律文书中错误的案由做了修改。
QQ图片20201017134935.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attachimg]13817559[/attachimg本案报道引发了宜宾法院系统领导的高度关注,2021年过年前,原告何魏对陆小成等13名被告提起的申诉正式被宜宾市中级法院立案,主办法官高度重视,详细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展开了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原告何魏的意见。
QQ图片20210419212634.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4-1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已正式确定:本周四上午九点半(4月22日)由主审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举行法庭听证会,对于申诉再审案件来说,法庭听证会是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和环节,笔者将全程旁听听证会,并报道听证会情况,欢迎关注!
发表于 2021-4-30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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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8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

发表于 2021-5-10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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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1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知法犯法者,必须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21-5-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5-24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21-6-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围观

发表于 2021-6-6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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