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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时被咬伤,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院,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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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9日,翠屏区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3325元。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杨某、谭某某同时在宜宾酒圣路附近遛狗,双方所养的犬只发生撕咬。谭某某将自己的犬只抱起,但杨某所牵法斗牛犬由于体重过重无法有效控制,将谭某某前右手臂误伤。事发后,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杨某陪同谭某某前往医院包扎,并支付治疗费83.57元。谭某某做了简单处理后即回家,并约好第二天去打狂犬疫苗。

翌日,杨某与谭某某到社区医院询问疫苗价格,双方为其打何种价位的疫苗产生争议,杨某随即离开,谭某某垫付费用注射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治疗结束后,谭某某多次找杨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25元。

案件开庭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杨某承认其狗伤人,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在近期内赔偿伤者谭某某。调解失败后,法院依法作出当庭宣判:杨某赔偿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3325元,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宣判后,法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谭某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所以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的情况,结合对饲养犬只的清楚陈述、事发后情况等,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谭某某主张被杨某所养的狗咬伤具有合理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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