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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信访回复官僚主义,只讲自己对的地方,看不见自己的错误![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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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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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龙建军  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923日作出的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贺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查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贺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2.确认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大英县青龙坡村实施“统征”属违法征收。
3.对大英县青龙坡村实际签署拆迁协议时间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陈述及理由
    违法1:大英县人民政府的确取得了省政府川府土〔2006〕569号合计:33.4751公顷;川府土〔2011〕726号五社:2.7687公顷;六社:8.7969公顷;川府土〔2014〕437号五社:3.3079公顷;川府土〔2015〕675号第一批六社:1.1523公顷;川府土〔2015〕824号第二批四社:2.7562公顷;六社:0.7487公顷的批文,合计:53.0058公顷。但根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征收时间可以确定川府土〔2006〕569号批文是在2010年9月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故2010年9月的征收属于违法征收。
    违法2.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贺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称:单批次征收面积均未超过35公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之规定。回复表面上没有问题,但地方政府如刻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多个批次拆分报批,则涉嫌犯罪。
    理由1,县委领导何涛主任多次开会说:“上起坡尖尖,下起河边边,对我村实施‘统征’”;张斯俊在会议中也声称对我村实施“统征”,有录音录像。大英县为打造万亩郪江新城,将全村土地“统征”,远远超出35公顷。
    理由2,大蓬府信访【2017】1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我家属于青龙坡村4社拆迁范围”,政府不会只征收我这一家的承地和宅基地,所以川府土〔2006〕569号合计:33.4751公顷    川府土〔2015〕824号第二批四社:2.7562公顷,就已超过35公顷的耕地了。
    理由3,四川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川府复驳【2019】5号,省自然资源厅称:根据大英县国资源局《大英县国资源局关于贺华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书》载明:“经调查核实,大英县2015年第一批城市建用地征地范围及涉及申请人的承地和部分宅基地。”可以证明其未批先征。
    理由4,对于非法乱批集体土地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了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525亩)以上集体耕地征用审批职权为国务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地审批权限也归于国务院。如地方政府部门刻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多个批次拆分报批,致使理应取得国务院审批的、超过35公顷耕地的征用批准事项,由当地省政府越权做出了征地批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410条明确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政府违法征地并拒绝依法依规对失地农民进行及时合理的补偿,理应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然先后按照程序进行了5个批次征收的申请审批手续,也掩盖不了其少批多占,未批先征而实施“统征,仅仅青龙坡村4、5、6社总面积达53.0058公顷之多,远远超出35公顷需国务院审批的范围。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的管理部门,没有对土地资源做到监督管理,反而知法犯法,失效文件继续使用,少批多占,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申请人恳请大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核实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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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大英县自规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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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依法撤销《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贺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大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分批次批准大英县征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大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的处理意见符合相关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撤销。
(二)关于核实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大英县青龙坡村实施“统征”是否属违法征收的问题
大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文,根据大英城市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时间进度对蓬莱镇青龙坡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征收的土地合法有效。
(三)关于对大英县青龙坡村村民按实际签署拆迁协议时间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问题
大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蓬莱镇青龙坡村集体土地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群众,及时进行了地上附作物、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清理、登记和补偿,对按政策需要安置的群众,及时进行了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等,充分保障了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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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依法撤销《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贺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大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分批次批准大英县征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大自然资规信访〔2020〕15号的处理意见符合相关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不予撤销。
(二)关于核实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大英县青龙坡村实施“统征”是否属违法征收的问题
大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文,根据大英城市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时间进度对蓬莱镇青龙坡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征收的土地合法有效。
(三)关于对大英县青龙坡村村民按实际签署拆迁协议时间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问题
大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蓬莱镇青龙坡村集体土地的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群众,及时进行了地上附作物、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清理、登记和补偿,对按政策需要安置的群众,及时进行了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等,充分保障了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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