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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老人舞台上倒地去世,岂是说免责就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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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广场舞大赛
兴起于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的广场舞,进入2000年后,更是风靡整个中国,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县城,在夜幕下跳广场舞的中老年人队伍可谓一大景观,已经成了一种社会现象,而官方经常组织的老年人广场舞各类比赛,对此项活动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广场舞的动作设计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并不一定适合大多数老年人,生活中也确实出现了跳了广场舞不仅没起到锻炼作用,甚至因为跳广场舞没有量力而行,当场晕倒或拉伤等影响老年人的情况。
据@封面新10月1日消息,9月2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广场舞大赛上,一名老人在表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视频中,老人倒地后,没有人立即上前查看,其他舞者绕开老人后继续表演,之后才有医务人员对老人进行检查、救治。事故发生后,赛事活动方当天下午叫停比赛,并取消有关评比颁奖活动。
据了解,该活动主办方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承办方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文化馆,协办方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老年人体育协会。针对网友对于老人倒地后其他舞者仍继续跳舞的质疑,承办单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文化馆回应称,老人跳舞途中倒地身亡事件属实,“当时大家是反应不过来,在事发7、8秒后就开展救治了,并不是网传的冷血。” 同时又称,罗城县群文广场舞是当地组织的群众活动,已举办过5届,所有表演群众均为自愿报名参加,并与主办方签订了免责条款,表演者需在身体状况允许前提下自愿参与表演。
笔者认为,老人倒地后,之所以没有人立即上前查看,也许真的是“没反应过来”,但人都死了,主办方还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仍然无法摆脱冷血嫌疑。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老人在广场舞表演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赛事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虽然老人与主办方签订了免责条款,且合法有效,但主办方与承办方,以及协办方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去世老人已年入古稀,广场舞跳动作激烈,让一位高龄人参加有时间要求的比赛,可以推断不是一点风险都没有,相关方更应该注意谨慎义务,所以,不是承办方说免责就是免责,依笔者之见,老人固然自己有一定责任,但涉事各方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再说,事情都发生了,以一句“有签订免责条款” 推托, 在道德上同样说不过去。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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