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蒋春蓉您1984年结婚时,户口没有迁出鱼峰乡川主村,1989年,川主村村委会强行收回了您及儿子两人近3亩的承包地,到2005年由川主村村委会将村里的弃田弃土发给其开荒耕种。因此要求川主村村委会及第5村民小组退还1989年收回的蒋春蓉承包地原地块并确权,要求退还集体发包给她母子并耕种至今的田土。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1984年蒋春蓉您从鱼峰乡川主村出嫁至天平镇桥亭子村,天平镇桥亭子村为您发包了承包地。1989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政策规定,鱼峰乡川主村5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决定收回已嫁出的蒋春蓉您的承包地,同时将所收回的承包地分给了本组其他村民耕种至今。1993年,您和儿子董小虎回到娘家川主村5组居住,并先后到县人民政府、原苟角区公所、鱼峰乡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归还被集体收回的承包土地。通过乡、村两级协调,当年9月,该村民小组重新给您母子划分了与收回前同面积的承包地,您此后对此土地进行了耕种。但您认为个别新划分的承包地地块差,要求重新划分地块好的土地,集体无法满足其要求,因此长期不断反映。 1. 当年农村土地调整执行情况。 (1)集体土地调整常用办法。经调查,按照当时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集体土地承包调整执行惯例为:对嫁出、死亡、户籍迁出等人口,由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对婚入、出生、户籍迁入等人口,由集体划分承包地(若同一家庭中既有嫁出人口,又有婚入人口,若增减人口相等,则不作调整)。也有少部分村集体经群众同意,不管人口增减,每户家庭总承包地不作调整的规定。 (2)土地调整常见困难。村集体在调整土地的过程中,被收回土地的村民尽可能地退回零散、荫蔽、土质较差、灌溉条件差的地块,而接收土地的村民则要求土地必须连片、向阳、土质好、灌溉条件好,因而导致此类矛盾纠纷。 (3)土地调整的原因。一是当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则可进行调整。二是由于当时人口流动较小,在家人口数逐年增长,而耕地总面积固定,造成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增加人口的农户要求承包土地愿望十分强烈,应该被收回土地的村民又不愿意退回土地,造成承包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二、核实处理意见 由于当时人口增加的农户要求承包土地的愿望十分强烈,根据岳池县委、政府《关于批转县农贸办党组、农贸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岳委发[87]38号)文件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出发,农村土地承包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原定5年一次小调整定为1年一次小调整”。鱼峰乡川主村5组通过村民自治,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决定收回已嫁出的蒋春蓉的承包地,符合当时政策。 1993年,蒋春蓉母子回到娘家川主村5组居住,同年9月,该村民小组重新给蒋春蓉母子划分了与收回前地力同类田土(一类)、同面积的承包地(2.36亩),蒋春蓉原承包土地已确权给蒋某志、曹某贵,无法再确权到蒋春蓉名下,县农业农村局(原农业局)已作出书面答复。县、乡、村两次(2005年、2015年)对此反映事项进行化解,2015年蒋春蓉母子同意化解方案并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此反映事项已处理到位。 实际上本届鱼峰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蒋春蓉母子十分关心,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家庭进行了必要的帮扶,如:对其孙子进行教育救助,针对其孙子成绩差的情况,主动联系老师开展课后服务,帮助提高成绩,并对其子董小虎帮助报考公务员、在重要节日、“八一”期间进行慰问等。 目前,我乡正在联合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县公安局对您反映的问题诉求进一步收集完善印证资料,计划在10月中旬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欢迎您到会参与,感谢您对鱼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和反映的事项,欢迎您到乡政府来或拨打乡党政办电话564230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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