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公安局:
我(张建国,510824197205100731,17781906630)因车祸,于2016年7月2日晚11点,转入苍溪县中医医院治疗。转院之前在西充县人民医院完成所有病情检查,竟管我病情危重,主治医生史建林拖至5日才告知该院做不了我的手术,需要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主任蔚芃才行,必须得准备两万元现金红包!为了保命,7月6日下午12许,进手术室等了近一个小时,至到我父亲在手术室外将筹措的一万元现金交给实习医生董浡,才给我开始手术……9日上午做完放射检查(本次放射片子、报告单被史建林收藏),转回普通病房。医生史建林自诩手术非常成功,并嘱咐要好好休息,加强营养。 7月22日做第二次放射检查,8月1日做术后第三次放射检查,检查报告均是:内固定器在位!17点过出院回家疗养,每天都在痛苦中度过,9月复查结果一致,直到2018年1月26日发现左第七肋骨环抱器有异!29日遂在中医院放射复查,第一张报告单结论仍是:内固定器在位!在我的置疑下,医师朱健在抢夺中将该报告单撕走小部分。放射科主任侯启斌遂给我补正第二张报告单,结论是:左第七肋骨环抱器处于游离状态。
2月8日,我到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报案:手术医生史建林涉嫌故意伤害!江南派出所受案但不出具报案回执,多次往复无果,2019年1月28日,在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的督促下,江南派出所才给予一纸《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结论是:张建国在做手术过程中被中医院医生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2019年4月8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苍检控复字(2019)5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造成你左第七肋骨后支内固定器内侧与肋骨分离的原因属于医疗事故。 而苍溪县卫健局在2020年1月7日的回复中,否定该院及医生史建林在对我的诊治过程中,有任何违反医疗法规、制度的行为。
2020年2月28日,我向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所长杨勇递交了立案申请书及卫健局3份回复,检查报告单6份,之前已交致害方式司法鉴定1份,当场给我出具了证据清单,所长竟拿不出来公章,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现在我先来说说我报案的依据是:
一, 最高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医务人员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再来说说医生史建林的犯罪故意:
一,趁我病危,对我进行敲诈勒索。
1.外院被邀请医生没对我进行面诊。
2.在我病历中没有外院被邀请医生的诊疗文书及手术签字。
卫健局在2018年7月12日的回复中仅承认5000元,并认作出诊费,但无凭无据!
二, 隐瞒至今,仗伞大行恶无忧!
经该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放射科、南明司鉴所(2019)临鉴字561号予以确认,至今四年多了,医生史建林、苍溪县中医医院、苍溪县卫健局均拒不承认!
三,擅改医患协议,欲置我万劫不复!
术前与医生史建林协商,尽可能将所有断骨进行固定,故签定了价值五万元的特殊医疗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术中因报复的需要,医生史建林随意中止了手术,为患者的再次住院手术布局,或置其于死地!
综上所述,苍溪县中医医院医生史建林充分利用其救死扶伤的便利机会,制造种种借口,不遗余力为自己、为医院牟财富! 为患者的可持续医疗劳心费神 !现有五问苍溪县公安局:
一,史建林故意这么干,涉嫌犯罪不?
二,我到你局报案合法不?
三,我以故意伤害报案,你局近一年不予调查处理,合适不?为什么不能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四,医生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否?
五,史建林不会违法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六,苍溪县公安局什么时候才能由人治转为法治?
尽管阻力重重,又面对层层保护伞!尽管我现在什么也干不了,每天要面对疼痛!依然要靠啃老,好好的活着,等待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的那一天到来!我就不信:在苍溪县,法律在普通百姓面前就是雷霆万钧;在权势面前,法律就是贱妾!我就不信:在苍溪县,公安机关不是人民的公安机关、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公安机关!
此 致
2020年9月17日
术前术后对比,术后断肋交错重叠,胸腔变形更严重!术前 左肺压缩20%,术后更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健局的两份回复,否定当事人一切诉求,对医生史建林及中医医院进行了肯定,否定了医疗事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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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承认了五千元,我病历中的邀请函、无邀请医生面诊、无邀请医生的诊疗文书及手术签定!
《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我的人民币去哪儿啦?苍溪县的立案标准在规定的数额幅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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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史建林因贪得无厌的欲望未得到满足,故意伤害我身体,威胁我的生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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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属实!有法不依,犯罪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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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苍溪县卫健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17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