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决后遭遇“托不还” 数千万投资被“吞噬”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有关规定,凡是被托管的企业,只要问题解决后,就应该及时退还给原有企业,然而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却出现了,由当地“指令”的托管,导致其拒不归还,造成多位投资者数千万元的合法投资惨遭“吞噬”。不少知道实情的市民对当地政府如此构建国际营商环境的新举措感到愤恨和质疑。特请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为我们作主,依法保护私有企业的合法财产不被“特权”破坏!!
我们是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的投资人包伟华、张来滨等人。自从2015年7月,开始入资成都青白江大港建材城项目增资持股以来,先后经历了隐形股东、实名购买股东股份、以私人借钱给公司自救、债转股、政府安排企业强行托管等种种梦一样的遭遇;甚至还被青白江公安局连同其他股东一道关押收审,在看守所度过了地狱般的37天。
2015年7月,由于原股东陈善路、许先晓的退出,而新股东王尤德签署股权购买协议后拿不出钱支付,一连串的股权变更,造成股东矛盾、资金链告急----
大港公司问题一大堆,青白江政府要求项目最早负责人董汝城(早已没有大港公司股份)以益港通公司牵头着手重组托管大港公司。
青白江政府组织原股东代表董汝城、股东代表陈善睦、重组方律师代表、和政府指派的代表各一人,成立了“重组协调小组”,该小组负责人由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小组成员的建议,不定期召开部分代表或者全体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确定相关事项。政府指派的代表有权监督重组协调小组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在政府组织协调下,2016年9月29日,成都大港公司董事长陈善睦及股东与益港通公司董事长董汝城签订了《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
而另一份由陈善睦与董汝城签署的《托管协议》则没有具体的签订时间,“托管协议”内容关键部位甚至留有空白。可见这份“托管协议”并不是出自签署人的真实意愿。
(注:陈善睦于2016年1月29日被青白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董汝城2016年2月2日被青白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董汝城担任董事长期间,大港公司将银行贷款1.8亿元进行私分。
大港公司与7家建筑公司签订大小合同虚增合同价款的方式,套取大港置业公司工程款149484403.35元。
董汝城:犯虚开发票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高峰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善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港公司、原法人、董事长、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系列犯罪问题都发生在包伟华、张来滨、何文芳等人参与的新一轮股东股权重组之前。
司法机关的调查更加证明了投资人的清白。应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老板坐牢,谁在管理我们的资产?
四川益港通实业公司法人林丹,董事长为董汝城,总经理是张高峰。
2016年9月29日,大港公司与益港通公司签订“托管协议”之前,大港公司法人、董事长陈善睦和益港通董事长董汝城、总经理张高峰(2016年2月2日)就已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相继被收监,判处4年2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
委托方和管理方的法人、董事长自托管之前就已入狱,还要服完数年的刑期。
疑问是:“谁在有效履行托管责任?谁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2015年7月大港控股公司重组之后,为解公司燃眉之急,包伟华、张来滨两人先后实际注入资金5002万元。何文芳2320万元。
大港公司新一轮重组后的股权比例为:何文芳34.8%;陈善睦34.7%;包伟华15.3%;张来滨15.2%。
艰难维权之路
自2016年被强制托管以来,作为投资股东,作为委托方“大港置业”、“大港控股”全体股东的授权人,包伟华、张来滨拿着公司法人、董事长陈善睦的授权,却从来没有收到过管理公司“益港通”的任何相关信息,很多时候是连门也进不去。作为委托方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诉讼权等被剥夺。
如今,托管资产市值约为20亿元;每年仅租金收入就约有5000万元;益港通每年的人工开销资金大概也在1200万元。
委托方尚有3.8亿元的债务亟待偿还。每年仅利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管理公司花钱如流水,作为资产方的债务不仅一点没减少,反而天天在增加。
看着这如此巨大的资金收入,作为投资企业股东、投资人、资产方的委托代表,却从来没有拿到过1分钱,反而是要背负高额的借、贷款利息,和违约责任。
债主的谩骂、责难,常常被弄得有家不能回。
为了依法维权,大港公司的股东代表长期在政府、管理公司、法院之间打转转。
理管公司:我们是在依照政府领导的指令执行,有什么事找政府领导去。
《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是应区委、区政府领导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确定的相关原则,提出的重组方案。
青白江政府:你们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托管关系,依据市场经济原则,政府不能出面干涉。有什么协商不好的问题可以找法院。
到目前为止,大港公司的部分印章都还保管在港管委手里。怎么能说托管事项与政府无关?
诉讼之路看似合情合理,实则早已被堵死。甚至还被剥夺了诉讼权利。
大港公司于2017年向青白江法院提出了“诉请撤销《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的民事诉讼。
青白江法院【(2017)川0113民初2406号】说:“《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是按照政府确定的相关原则,在政府监督指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下,为解决大港建材城项目产生的一系列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拟定的计划,不具有平等主体之间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
2019年8月,大港公司再次向青白江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大港公司与益港通公司之间签订的《托管协议》。判令益港通返还大港公司财物等。”
青白江法院【(2019)川0113民初2827号】 :《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载明:作为“大港建材城”原股东,应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协调“大港建材城”现有股东、业主和主要债权人的关系,对“大港建材城”项目进行重组,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相关原则,提出重组方案。
《托管协议》是《大港建材城重组方案》的“依附协议”,“是民事意愿的表述,真实有效,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2018年12月25日,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发出告知书,载明2016年9月大港公司与四川益港通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本院认为,大港公司与益港通之间的托管协议合法有效。”
驳回诉讼请求。
投资人的维权诉求
要求青白江政府依法办事,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减少“特殊的”人为干预。“重组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各方召开会议。
要求青白江政府依照2016年9月达成的“托管方案”本意,组织大港公司与益港通公司就托管以来的系列违约问题进行纠正。
请青白江政府说明大港公司部分公章的保管使用情况(包括一些大港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的公章还在继续使用)。
为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委托方大港公司要求与管理方益港通公司解除“托管协议”,依法把企业归还给投资者。
投诉人:大港公司实名股东
包伟华、张来滨
时 间:2020年9月8日
联系电话:138807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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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青白江区港管委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23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