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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医院何时重新依法如实答复?人民阅卷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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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1429u64qzst97ctn9sqj.jpg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答复QQ图片20200908111252.jpg
相关链接:1、【新提醒】广安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人民阅卷公开-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64309-1-2.html;
2、【新提醒】关于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违法违规的投诉-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540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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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2:08
把代联波换下就出现新气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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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7:02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拖了2个月才出答复,依法办事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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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7:04
应该依法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罗海全、张瑾等人违法答复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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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18:43
纪委监察委应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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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20:44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8 22:41
无视法规存在的罗海全、张瑾等人该辞职下课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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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11:11
这么简单一个问题,这些官僚拖了这么久还没依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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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12:35
久拖不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15:35
人民阅卷,纪委监察委该依法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16:29
卫健系的官僚太嚣张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20:07
一周过去了还没重新处理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9 20:44
代联波在市卫健委不作为乱作为10多年该依法问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0 10:45
没得回音,久拖不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0 15:38
继续拖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0 20: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8]30号 
现将《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0 20:05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主要负责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行政复议请求:第一、请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对“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对申请人的违法答复”投诉的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载明“因本单位无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及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需要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和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向本诊所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诊所进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本诊所是否可以帮助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进行转诊。确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违法且不真实:
第一、申请人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而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书载明的“我院收到你公司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广安市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纠正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二、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没有依法如实公开。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因本单位无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及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需要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和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向本诊所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诊所进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本诊所是否可以帮助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进行转诊。确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而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书载明的“申请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这明显是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没有依据《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答复。
第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广安市人民医院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而是问牛答马。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制定了《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属政府信息,不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广安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责令广安市人民医院制定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官网上可查询到。”,经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官网查询,没有医疗机构转诊新冠肺炎患者联系电话。因此,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综上所述,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据《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等法规撤销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违法答复并依法责令整改,依法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经办人罗海全、张瑾等人查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否则,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依法行政诉讼。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复议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谢谢!
                    

申请人:

2020年9月10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1 12:39
《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颁布12年了,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人民医院把它当着不存在,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1 19:01
广安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人民阅卷公开-群众呼声-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64312-1-1.html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9-11 19:02
广安120管理制度或规范,120接警受理派遣120救护车的范围、条件和流程,人民阅卷公开-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www.mala.cn/thread-1596430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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