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120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458612033M,主要负责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滨河路四段1号,联系电话:2222448。
行政复议请求:第一、请求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对“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对申请人的违法答复”投诉的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载明“因本单位无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及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需要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和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向本诊所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诊所进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本诊所是否可以帮助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进行转诊。确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违法且不真实:
第一、申请人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而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书载明的“我院收到你公司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广安市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纠正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第二、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没有依法如实公开。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医院邮政快递《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因本单位无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及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若出现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需要防传染病的救护车和诊治传染病的医护专业人员依法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请贵院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向本诊所申请转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广安市人民医院到本诊所进行转诊需要派遣调度救护车及医护人员的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本诊所是否可以帮助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拨打贵院120指挥中心的120电话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进行转诊。确保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人民的就医安全。”,而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书载明的“申请公开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这明显是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没有依据《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答复。
第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广安市人民医院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广安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转诊到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转诊管理制度、流程和联系电话。”,而是问牛答马。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制定了《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属政府信息,不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广安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法责令广安市人民医院制定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包括急救转诊程序、急救转诊联系电话等)并对外公开。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广安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7月3日向申请人的答复“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官网上可查询到。”,经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官网查询,没有医疗机构转诊新冠肺炎患者联系电话。因此,这属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 因此,广安市人民医院的答复书违反《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综上所述,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据《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等法规撤销广安市人民医院的违法答复并依法责令整改,依法对广安市人民医院经办人罗海全、张瑾等人查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否则,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依法行政诉讼。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复议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谢谢!
申请人: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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