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鑫,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驻春路2号4幢1单元3层1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2020)川1303民初872号一案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请求贵院对该决定进行复议。 1、撤销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2、准许审判长何凤军回避。 申请人在(2020)川1303民初872号一案中,于6月 15日向贵院申请审判长何凤军回避,贵院于8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理由却是:“张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容在无理由之情况下申请审判长何凤军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复议。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诉四川仲帮种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系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诉四川仲帮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帮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申请人也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从该案的审理开始,审判长何凤军就严重偏袒被告方,不论是对方当庭提出所有无理请求、还是当庭无正当理由终止开庭、甚至当庭提供虚假证据,审判长何凤军均无理由的支持(以上均为事实且多次开庭的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足以证明),反之其对申请人的正当合法的请求或按法定流程提出的书面报告,审判长何凤军及其书记员均不理睬或受理; 2、从去年年初该案审理开始审判长何凤军就当庭主动引导被告可以提出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原告方也从一开始就当庭提出拒绝被告的鉴定请求,反对理由是: 违反了《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且由被告当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坤林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是经原告、被告及审计机构三方签字盖章认可的,且被告单位2016-2018年前均在继续按该审计报告结果向原告方付款,当时审判长何凤军予以当庭接受了原告上述观点,驳回了被告方予以重新进行造价鉴定的请求。但该案件审理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后,由于审判过程中审计单位:坤林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据,其中说明了原告方在审计前已将所有工程送审资料送达给审计单位,审计后由审计单位全部将相关资料归还至被告方,现被告方并将相关资料未归还给原告,原告方也无相关资料后,审判长何凤军得知对被告方有利,明知道现在重新鉴定原告可能将不能提供当时送审时的一套完整资料,在原告及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同意对被告单位提出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无理请求,这明显是偏袒被告的不公正枉法审理行为; 3、本案本身就是只是一个单纯的要求被告单位按照合同及审计报告结论向原告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讨薪、维权行为,可被审判长何凤军法官忽悠来忽悠去,审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审判长突然告知本人这个案子没法判,想要钱,就必须要求原告单位撤诉后又由本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再次起诉(当时若撤诉已过诉讼时效),其作为主审法官,三番五次主动对我糖衣炮弹,还诓着我说必须同时要求原告方撤诉才能解决上述问题,作为主审法官她不知道我一个第三人能够去帮被告方做主?但迫于无奈,本人只能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再次向高坪区人民法院同时起诉维权,这明显又是偏袒被告的不公正枉法审理行为。 本人再次强调上述案件本身就是只是一个单纯的要求被告单位按照合同及审计报告结论向原告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讨薪、维权行为,主审法官本身就应该站在职责操守及道德的角度用法律之手伸张正义、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不是因被告在你们辖区,有背景,有关系,主审法官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利用你们的专业知识和本人对法律知识的不健全去钻主体身份、程序等法律空子。主审法官何凤军多次利用我们老百姓法律薄弱的一面,非但不体现公平,甚至专横跋扈,在办公室多次扬言不接待本人,喊我去找领导之内的话。高坪人民法院领导,这一年来,本人怀着真诚的态度,寻求法律的公正,但主审法官何凤军罔顾事实、多次不公且不遵循法律程序,为确保法制不被摒弃、确保我们老百姓能获得公正对待及合法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再次请求贵院准许本案审判长何凤军回避。 此致 高坪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鑫 2020年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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