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 申请人: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 51072219730327XXX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联系电话13340885278。 复议请求:1、确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作出的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2、依法追究或者提交有职权的部门追究金牛公安分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0日,申请人因被麻辣社区网友公然侮辱向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进行处理,9月25日,金牛公安分局为申请人出具了行政案件受案回执。 因金牛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金牛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金牛公安分局拿出一份证据,原告才知道金牛公安分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将本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此行为直接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其结果是申请人的多个相关诉讼败北!也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 申请人曾经在诉讼程序中,明确表示不相信本案构成刑事案件、且坚持认为就算是构成刑事案件,侮辱罪也属自诉案件,金牛公安分局也没有侦查权。而金牛公安分局将不构成刑事的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其实质是试图逃避司法审查,然而上述理由被两级人民法院选择性失明! 在申请人锲而不舍历时近两年的追问下、在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多位干警的协调监督下,金牛公安分局终于法治战胜人治,终于在2020年8月21日,为申请人作出了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近两年的维权酸楚,申请人自知、市长热线接线员知、110指挥中心接线员知、相信制造(2019)川0106行初2、3号,(2019)川01行终711、712号枉法判决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也知! 但是,该通知书竟然违背客观事实,宣称是申请人在提出控告被侮辱、诽谤。该通知书宣称,经分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称申请人如果不服,可向分局申请复议。 申请人当然不服,理由如下: 1、案涉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 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非因申请人控告而引起,相反,申请人自始至终,从未认为本案构成刑事案件!该通知书完全是因为贵局为了逃避司法审查,滥用职权将不属刑事的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引起。 2、程序违法 金牛分局作出成金公(金)不立字[202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如果通知书上载明的2018年9月20日为控告日,显然金牛分局审查的时间为23个月,这显然超过了法定的审查时限(三天、七天、一个月)几十倍,显然程序违法。 显然相关违法人员应当受到追究!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申请人:冯勇军
2020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