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我(张建国,510824197205100731,17781906630)在苍溪县人民法院自诉立案未果,遂以医疗损害立案!2月14日收到交费通知书,因贫困无力承担,20日依法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居委会、镇民政所、镇政府城镇低保户证明,社保卡(2018.06.19至2019.02.01)流水证明。2月23日收到法院不准予免交诉讼费通知书,3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处理。10月向县政法委投诉,28日收到法院回复函。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5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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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在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中,没说具体的原因,相反在法院引用的两法条中,恰恰规定了我拥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用得是“可以”,诉讼费交纳办法用得是“应当准予免交”!
经政法委给予的回复函中,苍溪县人民法院对我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身份无异议,但因我未递交无其他收入的证明而没能准予!回复函中也将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白纸黑字。居委会、镇民政所、镇政府给我证明还不行?还得履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无其他收入的证明?在应当准予免交条件之一的前提下,苍溪县人民法院是不知道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还是否定当地政府严谨的工作态度?还是对法条的学习理解不够?还是被告比我懂事?
苍溪县人民法院舒强同志,诉讼费免交应由你审批,你办公室的座机电话,在上班期间任何时候,都没有人接听,请你在百忙之中告诉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在你院不好使,我得去找联合国、还是特朗普给我出具无其他收入证明?也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斧正!毕竟小民不专业!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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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苍溪县人民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1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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