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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柏岑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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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共有,难道你与按份享有混为一谈??在整个工程款140多万元中,马献任领取90多万元,而朱春山只领了30万元(这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另有保全20万元。大家都算得来这个帐嘛,这本身马献任都侵犯了朱春山的权益。这也是明摆着的事实。同时该工程合同价70万元,送审价190多万元,而最终审计价140 多万元,超出预算100%,这高额利润不言而喻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8-29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1、铁厂乡场镇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是在2011年9月30日上午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下午1:30召开招标会,不知啥原因,推迟到10月3号(国庆放假期间)才召开的招标会,公示的要至少三家公司参与招投标,可是只有两家公司就招投结束,而且这两家公司都是朱春山一手操作的,这显然是串标、陪标行为,明摆着不合法。而且后来查出,东营鹏远公司在四川都没中标过,这显然是假冒公司,私刻印章骗得合同,为什么不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那么铁厂乡在审查公司资质时不严格,程序不合法,又有谁在管呢??
2、2011年10月3日在招标会上领导明确,时任乡长陈诚要求在三天之内把合同签字,最迟5号,国庆收假前动工。但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年11月25日,为什么中标后拖了近两月才签订合同?
3、2011年10月3日朱春山代表东营鹏远公司中标,为什么在2011年11月25日所签订合同书上乙方栏签了马献任、朱春山二人的名字?马献任是从哪儿冒出来的??
4、东营鹏远公司是2012年2月15日出具介绍信,介绍马献任一同志前来铁厂乡联系“通江县铁厂河场镇安全饮水工程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事宜,招投标会上也没马献任参加,可马献任偏偏提前于2011年11月25日就到铁厂乡签合同,这作何解释?甲方为什么要马献任在这份合同上签字?我看是在玩弄政治,是一次官商勾结的表现,体现得淋漓尽致。
5、按常理,朱春山代表公司中标后,11月25日他所签订合同,应该只有他朱春山的名字,因为马献任是次年2月份才介绍来的,若要求马献任在合同上签字,也该是在朱春山名字之后,为什么出现在朱春山名字之前呢?若要重新签合同,也该是原合同作废,重新立新合同,而且时间应该是在2012年2月15日以后,怎么就出现在上年的11月25日呢?若要签订补充合同,那原合同照常有效,只是重新明确该工程的相关事宜。这不难看出,充分说明了甲乙双方拱手同谋,换掉了合同最后一页,有人动心思做手脚,可是作假的人太不聪明了,到处矛盾着。
6、2012年2月15日马献任来之前,朱春山所包工程建设长达5个月之久,合同要求是3月底前结束,按照时间和工程进度看,也应该是接近尾声,正好说明朱春山已经干了不少工程量,若果说他没能力,那他在2012年3、4月份又签订了铁厂乡官田坝聚居点建设项目(原计划5、60套住房,总投资是上千万的项目)??后期到工程结束,马献任出现,朱春山照常在行使职权,负责管理铁厂乡人畜饮水项目,购买材料,支付民工工资,算账,立欠据,记账等,这照常行使的乙方的职责。你们两人不同地方的自然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该工程项目的扫尾,可以给你们带来经济利益,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利益目标,确实也是,一个70万的工程,做到了190多万,可想而知,利益十分丰厚,十分可观,也更能说明你们二人是一种合伙关系。
7、合同书上马献任、朱春山二人都签字了,你们都是东营鹏远公司先后介绍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人及多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应该共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朱春山也领过钱,支过材料款、民工工资等,你马献任也领过钱,支过款,更说明了,你们都履行了法律赋予你们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里也并没有约定你们二人哪个占比多,哪个占比少,也没约定哪个是主,哪个是次,更充分说明了你们是一种同等的合伙关系。
8、马献任在2012年2月来投资,不管朱春山前期做了多少工程量,你们也应该核算处置前期工程情况,都不是傻子,在利益面前都是盯得绑紧的。何况是一个70万的工程,做到最后报审190万的,砍减后定案140多万,超合同预算100%,这块肥肉怎么可能拱手让给别人呢?事实上也是朱春山一直在参与管理,连乡上多次检查,都是朱春山签的字。这也再次证明了朱春山是承包建设者。
9、在一年多时间里,甲方只拨付乙方50万元工程款,朱春山2013年2月6日领款20万,2013年2月6日领款8万,两笔共领工程款28万元。马献任2012年9月27日领款20万元,2014年7月15日领款2万元,共领工程款22万元(另外2013年3月26日退保证金10万元)。朱春山领款中20万支付了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8万元用于还赵勇军处原借款,这些都是发生在你2012年2月来以后,你们领款时间交叉,说明都在履行乙方所应尽职责,甲方也无法给哪个支,给哪个不支。当时县上只拨付了50万元,乡上也把50万元全额兑现给你们的。从该工程实施上和乙方履责上,都可以清楚地看出你们在工程后期是合伙关系。
10、朱春山是巴中人,他不来承包工程,我肯定是认不到他的,我也不是傻子,我怎么会把钱借给他呢,我在2011年腊月春节值班期间,人饮工程民工收钱过年,政府都放假了,为了维护一方稳定,借给他钱,难道还有错?春节收假后,在党委会上给领导汇报了这事,说在划款时把钱扣回来就是。可是拖至今日都没收回来,但朱春山在2011年从乡长陈诚处借款10万元,财政所长赵勇军处借款8万元,分管领导吴恢先处借款1000元,县局某领导处借款12万元,财政所单位还借给朱春山1万元,这些钱他们都收回去了,可就是我的收不回,大家说,想得通吗??难道这不是欺负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的491号裁定书,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在一审查明的情况下,进行了确认。说明这个事实是真实的,也是推翻不了的。但通江执行局大权在握,就不以事实说话,颠倒黑白是非,简直是司法界的毒瘤、败类、、、、、、

 楼主| 发表于 2020-9-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县政法委、市中院、市政法委书面反映过,除县人大、县政法委、市中院执行局电话问过情况外,至今无一个单位回复过,不知这些能管官的官,是真的太忙了,还是官官相护??

 楼主| 发表于 2020-9-10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写得非常明白,但县法院还始终说莫法执行,说还要打官司。这么简单一个官司,可是叫县法院绕去绕来,整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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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些人业务也太差了,但主要的目的是不可告人的,是通过乱整来搅浑阵线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9-11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就这个样子。我就看通江县法院拖到啥时候。到时候你我都成网红,那时才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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