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诉讼经过简单介绍一下:2015年起诉后,2015年9月1日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财产保全,法院也认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铁厂乡场镇人畜饮水工程款中冻结20万元,而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16年3月9日县法院出具(2015)通民初字第2146号判决书,判被告朱春山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光继借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3月9日县法院出具(2015)通民初字第2147号判决书,判被告朱春山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景小燕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案外人马献任提出了异议执诉,2017年6月13日县法院出具(2017)川1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案外人不是该笔工程款的承受主体,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马献任的异议请求。到期案外人马献任和东营鹏远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可是法院要求我们再次起诉,2017年12月25日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但马献任又不服,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31日出具(2018)川19民终491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我们诉讼主体不适格,本应是马献任或者是东营鹏远工程公司可以提出诉讼,但他们到期均未提出上诉,于是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但中级人民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进行了确认。二审法官也明确说过,不该你打后面的官司,人家不起诉,你倒还起诉了,二审终极裁定,虽撤销了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但前面的裁定书照常应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6日出具了(2019)川1921执恢28号、29号恢复执行。2019年7月8日又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复议,2019年10月18 日出具了(2019 )川1921执异49号,驳回了申请人景小燕、何光继的异议请求,但此文本人在2020年5月9日才通过法院专递ems收到。2020年8月18日又收到(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就是前面给大家展示的那份长达5页的裁定书。这个过程长达6个年头,大家应该清楚,漫长的岁月,实在太煎熬人了。不费灯盏也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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