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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胡代国给安岳公安局、安岳检察院、安岳县人民法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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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代国给安岳公安局、安岳检察院、安岳县人民法院的建议:
  建议慎重处理唐X【女】涉嫌诈骗罪一案。

     事实理由:
     安岳农民委托唐X,唐X又委托遂宁X退休校长,在社保局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案。本案,主要是社保局的违法行为造成。根据国家政策,2009年前,社保局是可以对外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买了养老保险的人,达到退休年龄的,至今还在领取养老金。
      2009年后,社保局再继续对单位外的人卖社保,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故而,导致遂宁社保局、崇州社保局、等等社保局,卖了社保退钱的社会问题。社保局收的钱扣除已经领取的加上利息,退给了参保人。但是,中间人所收的劳务费,没有退还。这就导致不少给了劳务费的人维权。因为,每人只有贰万元左右,所以,多数人不愿意去公安局报案。只有部分人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以唐X人涉嫌诈骗罪受理侦查立案,并申请检察院逮捕。     
      胡代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代办买社保的中间人,当初完成受托事务后,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是可以收取委托人一定的劳务费。后来,因为社保局改变了政策规定,取消了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资格,买保险的钱已经退还。如果,中间人所收的钱,没有交给社保局,除去少量合理开支外,剩余的钱包括劳务费依法应当退还。如果不退,委托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建议这样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按照涉嫌诈骗罪处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谢谢!
                                                                                        建议人 胡代国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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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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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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