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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谁来维护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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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石桥乡(现为齐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情况下,违法征收农民土地、违法强拆农民房屋;农民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行政赔偿竟然低于最初行政补偿价格---
政府征地违法、法院判决违规,失地农民利益谁来维护!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石桥乡麻柳村村民沈修文等八户农民怎么也不明白:2019年4月—5月,当地政府违法征地、违法拆除他们的房屋造成经济损失,当地法院行政赔偿标准竟然是2012年的标准,法院判决赔偿价格竟然低于最初的行政补偿价格,他们真是打赢了官司该得的钱却没有得到。
乡政府强拆农民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今年56岁的沈修文做梦也不会想到在自己“知天命”的2019年,自己被当地政府折腾的有家难归,积蓄一生财富辛辛苦苦盖起的933.0144平方米房屋,眨眼之间就被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沈修文是眉山市丹棱县石桥乡麻柳村3组村民,在该村建有3层933.0144平方米房屋。
2018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22号)文件批复同意将丹棱县石桥乡界牌村1.4组.石桥乡麻柳村1、2、3、4组在内的14.187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一期)建设用地,沈修文等八户农民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8月1日,石桥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与石桥乡界牌村4组.石桥乡麻柳村1.2.3.4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沈修文在自己家土地上被拆迁房屋面积砖混结构766.8624平方米,砖木结构42.6556平方米,简易结构23.4505平方米.简易棚架结构100.0459平方米.
沈修文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石桥乡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沈修文认为:由于石桥乡人民政府没有公告任何征地手续,制定的补偿标准也没有征求当地被拆迁人的意见,石桥乡人民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令沈修文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4月29日,石桥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与他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当地城管、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公然对沈修文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在党和政府号召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国务院多次下令制止行政强拆的情况下,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石桥乡政府知法犯法、顶风作案。
2019年6月,沈修文等八户农民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一纸诉状将石桥乡人民政府和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沈修文等八户农民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石桥乡人民政府、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房屋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质证意见显示: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第三组证据:征收土地批复时间迟于被告下发通知时间及公告时间,不能证明被告有相应的职权,恰好证明被告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且已失效;丹棱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法规定,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被告发布的文件无效;
第四组证据恰好证明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属于单方面行为,与强制买卖无异,不能证明被告强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修文作为原告主张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其涉案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提供了记录有丹棱县政府副县长邱鹏、丹棱县自然资源局和石桥乡政府的干部等人在内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也认可有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拆除现场,故可以认定石桥乡人民政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强制行为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性质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石桥乡人民政府在法律未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对原告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属行政越权行为。
   2019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402行初174号下达了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丹棱县石桥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沈修文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八户失地农民起诉政府赔偿,当地法院违规判决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在下达行政判决书的同一天,在法律文书还没有生效的时候又以(2019)川1402行赔初19号下达了行政赔偿判决书。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在(2019)川1402行初174号下达行政判决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进行行政判决、行政赔偿案件判决的审判长是彭英,审判员是姚晓莉、李杜,三名人民法官究竟是不懂法律、法规,还是什么其他原因,竟然在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作为前提和依据,制作了行政赔偿判决,这样的严重错误完全不可想象。
(2019)川1402行赔初19号下达了行政赔偿判决书中,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本院(2019)川1402行初174号原告沈修文诉石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沈修文主张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应赔偿其损失30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在(2019)川1402行初174号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确定石桥乡人民政府违法,直接剥夺了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更为奇怪的是沈修文和其他7户被强拆的农民向人民法院诉讼行政赔偿,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价格竟然低于政府最初行政补偿价格,这让沈修文等八户农民哭笑不得,这样的官司对于他们来说意义何在!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石桥乡人民政府应赔偿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27590.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如下:被告丹棱县石桥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沈修文损失927590.9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不含过渡费及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62564.99元后,还应支付265026元)。
沈修文等八户被强拆房屋的农民对这份违法、违规不切合实际的判决不服,依法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户农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过低,弥补不了强拆给上诉人房屋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上诉人房屋损失赔偿标准是按照政府给的房屋补偿价上浮40%认定,事实是本案政府给的补偿标准是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制定的。
从2012年到2019年,我国房价上涨近两倍,这种赔偿标准无法弥补被拆迁人强拆房屋给拆迁人造成的损失。
原审人民法院行政赔偿价格低于政府最初行政补偿价格,严重违背审判实践和公平性原则,令上诉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上级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发现纠正东坡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违规判决,直接驳回了沈修文等八户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岳文开、李成桂、王从俊、郑忠留、胡玉珍 、李桂芳、朱树军等七户村民的情况,和沈修文的情况完全一样,这里不再一一描述。
   政府违法征地、法院判决违规,失地农民的利益谁来维护
沈修文等八户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他们以土地为生靠种植养活全家人,如果没有这次土地被征收他们做梦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将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作为知法、守法的农民沈修文他们八户理解、支持四川省政府重点项目工作,他们对征收自己家土地行为表示配合和支持。
可是在这次当地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工作中,当地人民政府急于求成、强势的工作作法令他们八户农民感到困惑和气愤,不论是征收土地手续、评估和补偿等一系列事情,当地政府都是一意孤行甚至是欺上瞒下、违法违规,不惜牺牲农民利益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
2018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S401线丹蒲线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22号);
2019年 2月2日,丹棱县人民政府下发《丹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丹棱府公【2019】3号;
2019年2月19日,丹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丹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丹征补公告字【2019】1号.
2018年10月20日,丹棱县石桥乡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民政府、丹棱县人民政府、丹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公告前,违法、违规下达这样一则通告:《石桥乡人民政府关于丹蒲快速路石桥段限期清除红线内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通告》,该《通告》要求10月31日前,对已经收成的果树(如:桃子、李子、蜜橘、枇杷、樱桃等)自行进行清除;11月15日前,对未收成的果树(如:爱媛、春见、不知火等)自行进行清除;11月15日前,对地面一切附着物(如:坟墓、杂树等)自行进行清除,逾期未清除将视为弃物,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2018年11月14日,石桥乡拆迁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丹蒲路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至今没有见到),将房屋拆迁补偿公式和签约注意事项通知各位拆迁户。
《通知》内容如下:公示时间: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0日;签约地点:麻柳村村委会办公室、界牌村村委会办公室。
《通知》要求各迁拆户签约时应带材料:户主身份证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所开的银行卡(限工商银行);本次拆迁安置鼓励有限签约分段奖励,有签约奖、倒房奖、竣工奖、风貌奖,凡是超过12月15日后签约的拆迁户取消所有奖励。
拆迁户岳文开等人对石桥乡人民政府的《通告》和《通知》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石桥乡人民政府的《通告》和《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上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复。
岳文开等人分别向自然资源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四川省眉山市丹蒲快速路丹蒲路建设项目石桥乡段、丹棱镇段土地征收决定书及相关补偿费用适应发放情况”申请。
自然资源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眉山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12月 21 日,2018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均给予答复:未见申请公开内容。
由此可见,丹棱县石桥乡人民政府是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对农民违法征收土地、违法拆迁安置补偿,其性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更为恶劣、严重的是石桥乡人民政府置事实而不顾,颠倒黑白、欺上瞒下,自相矛盾,他们将农民地里种植的柑橘按照水稻和玉米计算产值,仅此一项每户农民每亩地上附着物损失上万元以上。
更为可耻、可恨的是丹棱县人民政府竟以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当地农民使用,2019年国内房屋价格高于2012年近两倍,这种欺骗、无理、无赖行为,竟然发生在一级人民政府,让人难以置信。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强制违法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时置石桥乡人民政府违法、违法行为于不顾,没有及时指出、纠正石桥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土地征收批复、安置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认真审查《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市规划区域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丹棱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丹棱府【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合法性、合理性,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直接导致当地农民集体上访申述自己不明之冤。
丹棱县石桥乡人民政府为了修建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采取非法强制手段拆除了村民的房屋非法征收了村民的土地,铁证如山、证据确凿;
令人遗憾的是东坡区人民法院在已经确认政府强拆违法的情况下行政赔偿仍然适用2012年的标准。
这一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违反了《四川省价格目录》。
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018年6月21日,石桥乡人民政府给岳文开写了一份书面承诺书:丹蒲快速路征地拆迁户岳文开麻柳村一组村民,符合购买社保条件,保证能购买社保。(倪玉枝、岳文开)。
其实,应该是给岳文开他们几户失地农民办理社保安置,而不是单纯的自己购买.而且至今没有落实.
更令人不敢相信的是造成这次行政违法强拆行为的石桥乡人民政府不仅没有一个人受到任何处分,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还提职升官。主管副县长邱鹏荣任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石桥乡党委书记李利均荣升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石桥乡乡长朱成刚升任任丹棱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面对种种不公和遭遇,沈修文等八户农民有些精疲力竭,但是他们坚定地表示:
他们不畏强权、坚持真理、不怕打击报复!
他们坚信自己土地被政府违法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行政赔偿价格过低的事情一定会有人管、一定会有人问、一定会有人出面解决!
他们在寻求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他们的不幸、支持他们的合理、合法行为!
他们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自己的损失一定会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严惩!
八户村民联系电话:
岳文开  15282325715
沈修文  13568309802
王从俊  13990315391
郑忠留  13558780612
李成桂  15282352897
胡玉珍  18783347960
李桂芳  18783332349
朱树军  15892739801
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初稿
2020年7月29日星期三简要修改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将此文专程送达眉山市人民政府、中共眉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丹棱县人民政府、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丹棱县人民法院、丹棱县自然资源局、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丹棱县齐乐镇龙鹄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反映情况和调查,在此期间,丹棱县信访局给编者打来电话,告知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其他单位和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反应。故将此文发表。
2020年7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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