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区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金牛区卫生健康局调查:一、关于您反映该门诊部存在误诊、过度医疗、诊断报告上造假的医疗违规行为的问题。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9时54分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情况,您反映华西肝病研究所附属门诊部2019年11月20日和2019年12月25日的出具的两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内容一样,为您看病的医生叫李*和李运*,电话屡次催促来医院复查,怀疑过度医疗,要求退费。2020年7月29日上午11时执法人员到达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85号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附属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现场能见医生李*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医生李运*多执业机构备案信息。
(2)针对您反映的“电话屡次催促来医院复查”的情况,通过现场检查、询问了解,您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到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附属门诊部就诊,由李运*医生接诊。因该门诊部每月做“8项公益检查”活动,医生助理多次回访及联系您,您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11日两次到该门诊部复查。
(3)关于您反映的2019年11月20日和2019年12月25日的两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内容一样的问题,院方解释一个月之间数据不会有很大变换,故一个月数据有相同的情况发生,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附属门诊部所出具的检查报告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针对举报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您反映检验报告数值相差很大,认为医院诊断造假和误诊的问题,以及您提到“2019年11月20日的B超报告与12月25日复查后的B超报告完全相同,认为医生开具的药品无效”和“2020年的第三次的B超报告中,少了两句诊断性的重要结语”,属于专业鉴定范畴。关于如您认为药品无效和诊断报告有问题 ,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判定。
二、关于您反映区卫健局推诿、不作为的问题。金牛区卫健局在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接到您投诉误诊问题时,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15:00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您可自行选择: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申请金牛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申请医疗鉴定、通过司法程序等四种途径维权。您当时表示先让该门诊部与您沟通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再考虑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因双方协商无果,应您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区卫健局先后于2020年6月18日、6月29日、7月16日组织您与该门诊部负责人到金牛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场协商调解处理,门诊部坚持认为检查结果没有误诊问题,不同意退费和赔偿,并表示如通过医疗鉴定或司法程序都将积极配合,3次调解均无果。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建议您走司法途径维权,并多次告知您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属于行政人员,无资质直接判定医疗机构是否病历造假、过度医疗,无行政权力、无依据直接要求医疗机构在未明确责任情况下对您进行退费或赔偿,但您坚持表示不走医疗鉴定或司法程序,要继续投诉。
您与该门诊部的医疗纠纷,区卫健局严格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理,依法履行职能。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二十六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四十三条规定,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当事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鉴于该门诊部不愿再调解处理,建议您走司法途径维权。您表示您也不愿再调解,会一直投诉。
您未留联系方式,以上情况无法告知您。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请联系金牛区卫生健康局:87795900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