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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我正式宣布: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劳动纠纷一案教育局败诉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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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正式宣布: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劳动纠纷一案教育局败诉
原告: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合法职工、合同乙方)
被告:夹江县教育局(用人单位、合同甲方)
我等待夹江县教育局必须处理有关问题,必须赔偿,并履行社会保险。
希望不要再次欺骗我了?不要误读裁判文书,不要再次玩文字游戏其来忽悠我?解决问题才是双方的最终目的?
现在我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作这二个重要的解读:
1)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除名通知其内容张云清变为了张云青,该通知未送达、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未送达除名通知的无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关系不得解除,全国法院都在这样判决;(2)夹江县教育局作为合同甲方和乙方张云清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年有效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未书面订立的视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无固定期。(3)其中驳回张云清再审提出的新证据,就再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可。如果要认可应当由其他刑诉法处理后的裁判文书或检察机关查处并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不赘述………以后在我这本书里面有解答,《我的诉案披露了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书都有内容,法官不敢列入到裁定书去作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对公开到《裁判文书网》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应当公开。
就夹江县教育局还在欺骗我还想继续玩文字游戏、可以吗?高院并不是裁定“驳回”而驳回?就裁定“驳回”并不等于驳回其它认定的二个实体,就二个实体的认定都是客观事实并存在关系。这就是我请法院法官确认的目的?这个就是法理学的原则性。既然高院裁定认定了除名通知未送达无法律效力,和劳动合同三年有效期,那么就存在这些连带责任关系(1)夹江县教育局和我订立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有约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费的法定义务,并必须履行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相关的缴费,时至今夹江县教育局没有到社会保障局缴纳过这俩笔社保费,一分钱都未履行过,因此夹江县教育局的相关领导就贪污了我这笔社保费,就贪污了职工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并作为己有,是极其严重的贪吃职工已代扣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费,是典型的用人单位相关领导贪吃职工社保费的行为,是刑事案件应当查处的这个严重问题,可想而知不知还有多少人被贪吃了,但夹江县教育局就是想一直包庇贪吃职工社保费的相关领导,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承担责任。夹江县教育局不得继续包庇时任的相关领导,不得包庇贪吃我职工社保费的相关领导,这些人应当被依法查处!才能解决我的问题。如果不查处这些相关人其都是解决我案件的障碍。
就夹江县教育局在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后无书面通知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照发不误,可工资没有发给我,发给了冒领工资的人,冒领我工资的人你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就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待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照发不误其待遇应当给我张云清。何况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未通知中断视合同无固定期、是长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说的很清楚。以上这些坏事情就是时任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校长对我干的、是为人民服务,是欺骗我干的、今天才披露的结果。就他导演的情况结构是:先找人顶替我的名额工作几年后其又踢出去,然后把自己老婆安排到夹江县教育局工作了几十年。这就是校长所要的结果和最终的目的。你夹江县教育局还在继续包庇他的什么?还想包庇这个高级校长吗?还是继续包庇这个优秀党员?党员为我干的这些坏事情还要优先吗?
重要:夹江县教育局未履行法定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费的上交其和我订立的是欺诈劳动合同,就代扣工资后未履行社保费的缴纳并还吃掉了我职工的社保费,同时还不按法定发放我的每月待遇金或工资,剥夺了我的基本生活来源,并吃掉了我的一切生活费。然后夹江县教育局作为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又不作任何通知办理一切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定手续。就这个问题是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未履行职工缴费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案件。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因导致我的实体损失全部都没有了,赔偿我张云清。青州乡小学校校长刘仲文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请你们不要继续欺骗我,事实非常清楚?否则我绝不罢休!
请你们夹江县教育局不要认为我没有背景,因你们都了解过了,这是我知道的情况?其你们无法了解有背景,所以才不想解决我的合法诉求,不解决还吃掉了我的社保费、和工资、和待遇,合法吗、教育局?
我现在明确的告诉你们、我有背景!但我不和其他人的想法一样、 “去拼爹”、“ 去拼官”来处理我的事情。我看到亲戚经常和市委领导一起开会一起搞调研的情景,就这些关系不予告知,这俩个亲戚和我有关系吗?他的奶奶和我爷爷是同胞、姐弟?有关系吗?其它地方还有关系,四川电视台看到的场景都有,省委组织部和我有关亲戚一起搞调研的场景。其实这些“拼爹”、“ 拼官”的关系对我来说不予请示,我也反对找关系来处理个人事件。就他们有时见到我亲戚时就只记得喊吃饭其不予谈论其它事情,这是我的认为,我和他们一起是暂时的其没有优势去找出间隙说事儿。 我父亲病故之前都不会去打扰他们何况是我隔代了,我更有这个心里屏障。我父亲病故的当年就是这些人才知道后并找夹江县政府才解决了问题、恢复了他的公办教师资格,但迟了、没有办法,只能可允许我去接班,86年政策允许接班。我和当官的亲戚其只能作为一种不可交织的关系,不是一路的人。我唯一可公开告知有背景的家族关系是,不由体制管理或历史渊源的家族关系人,青州一大地主就是我的家公《杨坤庭》(已故)?国民时期,青神县县委的秘书长就是我父亲的父亲《张汇荣》,我未见过我只能这样表达。新中国成立后他继续任青神县委秘书长并成为了国共两党时任过的秘书长,秘书长家地址,青神县北街25号(县教局局对面)我小时候经常去。现在房子拆了由新的命名地址代替。不予告知有关亲戚去向。 他的一儿子在台湾时任国民政府的高级政府官(张永康),去台湾后名字更改了,现未知姓名。国民政府在大陆时,属四川军阀刘湘、刘文辉,军政内重要人物)。后来叔叔到了台湾。叔叔的子女都在美国是台湾国民政府办事官,是我小时候听到是由青神县那边传达的信息。以上都是我可公知的亲属关系,是故事,看客!可以当成我“胡说八道,或小说情节来论证,或虚拟的结构,或张云清在编故事”。
夹江县教育局不能继续欺骗我,这些把戏我都看到了,其都是徒劳的。你们知道我父亲受到迫害后就他病故的当年都是由亲朋好友来帮助才解决了问题,才纠正了历史错误的冤假错案“内右”,最后才恢复他的公办教师资格,但他已经病故了。没有办法你们教育局和政府就安排我去接班,并把我农村田地和柴山份给了当地的老百姓,就接班几个月校长又把我喊回去了,校长他说帮我办理了停薪留职。其后,又隐藏事实来欺骗我、煳也⒛诓孔鞒龀龆ā⒉桓嬷币膊煌ㄖ野炖硪磺惺中浠拐胰硕ヌ嫖业拿罴绦ぷ鳎⒌贾挛业囊磺泻戏ㄈㄒ娑济挥辛耍┐逄锏睾筒裆蕉济挥辛恕K跃驼飧龉碳薪亟逃趾颓嘀菹缧⊙P3て燮宋遥扔谄燮宋液透盖资嵌恕K约薪亟逃趾诎炝宋艺旁魄濉<薪亟逃质瞧燮抑肮さ摹懊餍恰保鸵蛘壹薪亟逃制湮薹ù锏胶戏ǖ慕饩鑫侍猓湮抑荒芤婪ǖ礁鞔舐厶撤⑻咔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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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夹江县教育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 于7月23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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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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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云清先生:你好!
     你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8年10月29日,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你与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 2018年12月14日做出夹人劳仲定字(2018)第46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张云清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你不服该仲裁决定,就劳动争议一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夹江县教育局。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2018)川1126民初187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起诉”。你不服该裁定,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5月7日做出(2019)川11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张云清起诉的‘一、请求法院撤销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夹江县教育局(通知)夹教通(1988)7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二、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张云清、夹江县教育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三、驳回张云清提出的‘请求法院判决夹江县教育局从张云清参加工作之日起到退休时止为张云清缴纳五险一金;判决夹江县教育局赔偿张云清各项损失:1.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12月×32年×2);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的起诉”。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立案后,于2019年6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9日做出(2019)川112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云清的诉讼请求”。你不服该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5日做出(2019)川11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做出(2020)川民申2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云清的再审申请”。
因此,你与我局的劳动争议一案,一审、二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省高院也做出裁定,我局遵循法院的判决、裁定。如你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可依法诉讼维权,我局一定会按照最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夹江县教育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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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2 16: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22 1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贴下面文字乱码现象的发生,请点击链接看这个全文,从新链接完整原文: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14e778c630102zm7g.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0-7-23 0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23 1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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