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针对你反映的情况,我院进行了深入调查,现答复如下:
陈静与李军、朱廷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川1622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军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陈静工程款133231元。调解书生效后,陈静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收案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对被执行人李军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只有1000余元的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李军主动给我院打电话联系称6月底前来履行义务,但此后李军一直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陈静通电话告知查询结果,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7月20日,我院执行人员再次电话联系上被执行人李军,李军表示一直在外地收款,争取在本月底前来我院了结该案。7月21日我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陈静到庭,向陈静反馈了法院的查询情况,陈静此次也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现正在对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处理。该案在执行时限中,不存在久拖不执和所谓的潜规则的情况。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武胜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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