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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李淑芳关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包庇玩忽职守的检察官汤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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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淑芳关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包庇玩忽职守的检察官汤博为,玩忽职守的控告书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同李淑芳,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1: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以下简称检察官或被控告人1);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216号
被控告人2: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吕瑶(以下简称吕瑶或被控告人2)。
控告请求:
追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包庇纵容在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监督活动中,犯玩忽职守罪的责任的检察官汤博为,玩忽职守的责任,维护李淑芳的合法权利;纸质书面邮寄回复李淑芳及任凯。
事实和理由:
检察官汤博为作出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但是其决定书漏洞百出。其于2019年5月30日及2020年7月16日(含检务督察部方主任等6人)接谈任凯,不能一一答复问题(附有录音),拒绝纠错。
一:被控告人1违反证据采信规则,故意对证据采信错误不纠错。
1(1)成都市司法局(简称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简称纪要)认为处方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纪要没有鉴定专家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签字;鉴定专家的签字在另外一张纸上,与纪要无关;纪要没有盖司法局的公章,仅仅盖有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公章,鉴定处不能代表司法局,纪要不符合公文格式;纪要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应当被采信。
“参会司法鉴定专家”的签字不能证明鉴定专家参加了一次“联合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讨论”的讨论会。又由于只有参会司法鉴定专家在纪要上签字,才能确认司法鉴定专家认可纪要内容的真实行为。由于参会司法鉴定专家没有在纪要上签字,也不能确认司法鉴定专家认可纪要内容的真实行为。
(2)李淑芳特别注意到处方定义中“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处方定义。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门诊治疗申请单显然即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格式,也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第(十一)项“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对于处方格式的要求。同时,病区用药医嘱单是专门指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处方则是供门急诊患者、出院患者所用的药物治疗方案。显然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及纪要观点“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因为处方定义中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定义,所以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第(三)项“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2: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合法的咨询意见证据(认为处方不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是合法证据,应当被采信。
3:被控告人1等对李淑芳在一审及二审中都提出了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查明处方是否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的争议问题)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答复,也没有记录在判决书中,但是司法局首先在行政执法程序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后来又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及二审法官实际未准许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是错误的。
4(1)被控告人1对一审及二审判决文书对李淑芳提交的《硫松糊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书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等不做文字表述和认定的错误故意不纠错。
(2)被控告人1对于一审法官李燕故意将明显有关联的合法证据认定为无关证据的错误故意不予纠错。如李淑芳提交的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病历、处方、治疗申请单、《青羊区法院庭前质证笔录》、《成都市中院开庭(调查)询问笔录》、联合鉴定中心向青羊区法院做出的答复、咨询意见;司法局提交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青羊法院判决书等重要争议证据。
二:被控告人1故意违背事实,事实认定错误,明知有错故意不究。
1:被控告人1还无视司法局没有在一审补充证据,没有调查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是法医学文证审查未见病人,凭空杜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违规收费;鉴定人卢建华及曹进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没有盖四川省司法厅公章也没有注明技术职称及使用期限,卢建华至今没有主任医师职称,其执业证均不合法鉴定意见书第5页第五落款处无鉴定人卢建华及曹进的医师职称记录。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复核意见及记录病历中有间涂医嘱与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川医)文字病历(无间涂医嘱)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等问题。
因为川医杨雁在处方中没有开3%硼酸液,使得李淑芳在回家治疗使用硫松糊湿敷脚趾时,无法依据鉴定人空想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的间涂医嘱,按照《诊疗规范》规定《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以下简称《诊疗规范》)的要求间涂3%硼酸液。
显然间涂医嘱是鉴定机构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的,证明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纪要没有提及间涂医嘱从何而来的问题说明:鉴定意见书第四页第26行到第五页第1行记录“……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间涂医嘱(以下简称间涂医嘱)。
医嘱有争议,有多个版本。李淑芳认为川医杨雁的医嘱是要病人长时间使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不是间涂医嘱。
2:司法局明显不当被控告人1没有查明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第三页第2行到第10行载明:“同时移交了送鉴材料:质证笔录、病历。-----上述送鉴材料-----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质证认可,未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故意做虚假鉴定以及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这不是事实。
李淑芳认为这是司法局偷换概念,答非所问,掩盖事实,颠倒黑白,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故意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李淑芳在投诉及诉讼中都是谈鉴定机构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时,鉴定机构在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简称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处方有3%硼酸液;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病历中没有间涂医嘱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有间涂医嘱(间涂医嘱不知从何而来?)。显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伪造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资料,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决定书认定鉴定机构没有故意做虚假鉴定及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故意违背事实,是错误的。
3:司法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定机构至今不能提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采用的技术规范,不是因为工作失误没有记录在鉴定意见书中,司法局理当行政处罚。被控告人1故意有错不纠错。
4:决定书第二页第17行到第三页第4行记载:“李淑芳在投诉材料中,并未反映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违规收费问题-----成都市司法局关于退费和赔偿问题的回复并无不当。”是错误的。同时,成都市司法局发出的“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第四页第15行到第17行记载:“关于你要求退费和赔偿的问题,应由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也是错误的。李淑芳认为李淑芳通过协商、仲裁、起诉请求退款及赔偿的权力,不影响李淑芳通过向司法局投诉,司法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
李淑芳向司法局的投诉请求第2项是要求退费5200元(含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第3项是要求鉴定机构赔偿损失13426.98元。
司法局未处理鉴定机构违规收费及鉴定人、会诊专家未见病人(可以证明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等的问题虽然是李淑芳在一审中新提出的理由,但是司法局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及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按照规定补充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李淑芳在司法局投诉的投诉请求第2条要求将500元专家临床会诊费等退与投诉人,在一审中只是增加了鉴定机构以收据违规收费的退费理由,未超过当时的投诉请求范围。
三:被控告人1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卢建华等违反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局工作人员何世亮等违反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李燕及二审宣磊法官违反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1严重违反检察程序,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玩忽职守。
成都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成检控民受[2018]279号行政监察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因为未调取到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作出《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中止审查决定书》后,没有按照程序向李淑芳出具《恢复审查通知书》,但是严重违反检察程序,凭空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了《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五:被控告人1适用法律错误。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7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九条第(二)项:“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理当监督抗诉。
上述事实都能够证明司法局失职渎职,行政行为不合法;一审及二审法官枉法裁判,一审及二审判决应予撤销;被控告人1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六: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包庇玩忽职守的检察官汤博为,是控告人李淑芳多年控告无果,越级上方的真正原因。
李淑芳及任凯长期多次在成都市检察院控告检察官汤博为玩忽职守,至今没有起到一点作用。吕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第128条及第134条;包庇纵容汤博为,不予处理查实、接待、进行听证及书面回复,违反玩忽职守罪。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四川省纪委监察委

代理人   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0年  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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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及2017年连续二年获得在成都市司法局被投诉的第一名

2016年成都市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jpg
2017年成都市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7-1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高院行政庭欧阳丹东庭长于2019325日对任凯在判后答疑中答非所问,不能一一回答问题。因此依据川高院《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李淑芳及任凯申请川高院丁宗进纪委书记参与判后答疑。


2019年3月25日川高院欧阳丹东对任凯的听证笔录-2-2-.jpg
2019年3月25日川高院欧阳丹东对任凯的听证笔录-1-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7-1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政法队伍的‘刮骨疗毒’点赞!!!人民群众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领域的问题太多太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淑芳认为川医杨雁的真实医嘱是要病人长时间使用硫松糊覆盖脚趾,川医的录音医嘱是流水干后再用硫淞糊,都不是间涂医嘱。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刘静对任凯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一回答,答非所问,没有书面答复;其判决书也没有回答。 接访笔录刘静法官与任凯于2020年6月24日谈(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控告宣磊枉法.jpg 接访笔录刘静法官与任凯于2020年6月24日谈(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控告宣磊枉法.jpg 接访笔录刘静法官与任凯于2020年6月24日谈(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控告宣磊枉法.jpg 接访笔录刘静法官与任凯于2020年6月24日谈(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控告宣磊枉法.jpg 接访笔录刘静法官与任凯于2020年6月24日谈(2017)川01行终225号行政案,控告宣磊枉法.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任凯向驻成都市的四川省委第九巡视组及驻成都中院的成都市委第八巡查组控告法官宣磊在审理(2017)川01行终225号(简称二审判决书)行政案中有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法官刘静于2020年6月29日在成都市法院东区第四调解室接待了当事人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法官刘静对任凯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一回答,答非所问,没有书面答复;其判决书也没有回答。刘静(含审判长宣磊及审判员雍为红等)作为李淑芳上诉成都市司法局行政案的合议庭成员在至今长达几年时间内都没有依法履职,进行判后答疑,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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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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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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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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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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