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冯勇军,男、汉族,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XXXX,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023号,邮编621122,电话:13340885278。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负责人,周国军,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28-87635110。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不提供加害人身份等信息给原告,让原告提起刑事自诉受阻,其行为实质是试图让涉嫌犯罪之人免于追诉。 2、依法确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已经遗忘人民公安之初心、打击违法犯罪之使命。依法确认其通过不告知加害人身份信息阻碍原告追究加害人犯罪责任系为涉嫌犯罪行为张目,系涉嫌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3、依法向成都市公安局下发司法建议书,要求市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撤销被告作出的20200623072137175220号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0日,原告向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报案称被网友侮辱,分局9月25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因认为涉嫌犯罪,改为刑事案件。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公民打击违法犯罪之义务,于2020年6月1日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因法院以申请人无法提供该网友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而不予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原告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加害人信息不能,迫于无奈,遂向分局提出申请,申请分局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加害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原告申请时表示,请分局履行打击违法犯罪之法定职责,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依法进行公开。并表示了感谢! 2020年7月7日,被告作出案涉答复,以案涉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告知无法向原告提供。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案涉答复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监督和帮助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特提起本案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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