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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公益岗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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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保障公益岗合同问题
公益性劳动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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