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商场受伤
消费者金女士于2008年12月23日在位于成都博美装饰城西门店内的童话屋玻璃店处购物时,一块巨型玻璃突然倒下来,直接砸到金女士的右足上,顿时血流如注。其店内工作人员没有加以救治,金女士被朋友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脚肌腱断裂,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加上因此产生的误工损失、后续手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万余元。
因为这次事故,金女士的生活也因此彻底改变:以前每周都要参加体育锻炼并为此形成的朋友社交圈子的金女士,现在根本不能进行任何剧烈运动,不能长时间行走。目前由于肌腱粘连厉害,按照医嘱,金女士还需要做松解手术,其身心及精神还要遭受一次的折磨!
身心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的金女士受伤至今已近一年,而博美装饰城和其下属的童话屋玻璃店逃避自己的责任,没有做任何的道歉,更不用说支付医疗费及赔偿了!
博美装饰城赖帐
在对事故进行处理时,博美装饰城利用作为消费者的金女士的家属对法律不熟悉,故意回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经理宁涛草拟了所谓《处理结果》:由玻璃店赔偿3000元,医疗费由伤者自行承担。让伤者的家属签字,博美装饰城更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企图将其应承担的责任甩掉! 就是这个所谓《处理结果》也没有得到博美的执行,博美和玻璃店至今未向金女士支付过一分钱赔偿!
博美装饰城一直吹嘘自己:“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创建购物放心市场”作为市场的核心定位。12年来,博美人凭借一项项开创行业先河的举措,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向消费者、商家实践了这一庄重诺言,成就了“全国家居装饰优秀市场”、“全国购物放心市场”等诸多荣誉”。
金女士不明白:博美这这个事件中的所作所为,难道就是他们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不公正的一审判决
不得已,金女士于2009年5月26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成都金牛区博美装饰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美装饰城”)、成都童话屋特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玻璃店”)赔偿损失。市金牛区法院做出了(2009)金牛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但对金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误工损失均不予支持。金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判,已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此案,金女士认为:
一、博美装饰城的作为显示其不是一个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
金女士认为博美装饰城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避免顾客在购物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人身损害,这是一个经营者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玻璃店忽视安全,未将玻璃上架固定,是造成了金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博美装饰城放任其经营场所的商家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次事故中有共同过错。博美装饰城及玻璃店应共同承担由于其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博美装饰城不是一个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
二、一审判决没有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反而增大了消费者的讼累,增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一)没有认定应当支持的误工损失
进入诉讼程序后,消费者金女士提供了单位的《收入证明》,证明了自己的收入情况,金女士计算的误工损失为:原告收入(天)×误工天数。一审法院却因金女士工作单位无法提供其个人的单独的完税证明,而在判决中称“单位支付了工资给金×,故原审法院对金×误工损失不予认定”。
金女士认为:一、自己已经举证证明了损失,被告如果有异议,应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单位的《收入证明》作为书证,真实、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只有《完税证明》才能证明当事人收入的真实性,这属于自行扩大解释法律的行为!二、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认定“单位支付了工资给金×”,完全属于主观臆断!
(二)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官却称“怕判了精神损害对方不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一) 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金女士的情况就属于“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庭审中,玻璃店代理人也承认此事给金女士带来身心损害,愿意承担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博美公司却辩称没有评伤残等级就不赔偿精神损害。法官称“怕判了精神损害对方(本案被告)不服”,最终判决未支持金女士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三)一审判决增大了消费者的讼累,增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金女士单位的基本工资并不高,绩效、全勤等补贴占收入大头部分,这些部分在出事的当月不一定能全部体现,往往要到年终,这些损失才能够体现出来。一审判决不支持金女士的误工损失,到年终,单位扣发了这部分,金女士必须再另行起诉?这岂不是增大了消费者的讼累,增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金女士认为,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明确,只需依法计算赔偿费用,这样一个简单的消费者在商场受伤的案件,在博美商场的极力推卸责任及法院不公判决的情况下,最终再次受到伤害的却仍然是伤者自己!
博美装饰城这样一个企业,应当如何对待自己的衣食父母---消费者?博美如此行事,企业的形象何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何在?!如果消费者在这个商场购物,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的话,谁还敢去那里消费?这些缺乏诚信和责任的企业,最终也注定会是个被消费者唾弃和淘汰的企业!!!
相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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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的伤情
博美装饰城
博美吹嘘自己
玻璃店
事故发生后所摄:玻璃店内的玻璃的摆放,仍然随意摆放,没有固定上架
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童话屋玻璃店在血的教训面前,至今还将玻璃随意摆放,并未上架固定于柱子上。由此可见金女士的受伤并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博美西门店的管理也依然如故,他们只考虑利益的最大化,而根本不理会消费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