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大英县法院罗启平 贪污执行款和土地1千多万元 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检察院: 被控诉人:罗启平,四川省大英县法院执行法官。 被举报人罗启平在执行我借款396万余元一案中,将我的商用土地9440平米,高于评估价格出售了8564.8平米,获款416万元,加上我厂流动资金200余万元等用于抵债。余下价值上千万的土地875.2平米和资金被贪污侵占。被举报人在裁定书中不提拍卖收入,用评估金额抵债,反而诬陷说我 资不抵债。 大英法院出具证明,剩余的土地归我所有。被举报人却欲将该土地修建法官住房,大英县国土局便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法院。我举报后,国土局注销了法院的使用权,但至今没有退还(现该宗地野草丛生),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请求:1,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退还举报人剩余的执行款项和土地; 3,追查执行396万余元的案件,收取诉讼、执行等费用120余万元是否合理合法。 事实与经过 举报人潘久松曾经是一名企业家。 其资产资金和债务情况在大英法院的裁定书中十分清楚。通过当面算账,问题就一目了然。 大英法院(2000)大英民裁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我所欠债务为3960630元。其中:蓬莱农金会(该农金会撒销后归蓬莱镇政府)2554780元;卓筒井信用社1146794元;隆盛农金会(农金会撤销后归隆盛镇政府)259056元。 为执行本案,大英法院委托评估。1999年大英评估事务所(1999)04号评估报告,评估我的麻纺厂固定资产812078.9元,流动资产1575336.7元;土地9440平方米,估价为2058486.4元;大英法院2000年5月27日(2000)大英民裁字第02号裁定书将上述资产用于抵债,分别分割并交给三个债单位。裁定书附图上标注,剩余的土地修建大英法院干部集资房。1999年6月10日,时任法院办案庭长杨正福出具收条,收到潘久松集资款收据4万元整。 2000年5月6日,大英法院执行庭出具证明(加盖公章),证明剩余土地面积长51米,宽52.5米归潘久松个人所有。 2007年1月30日,大英县国土局在遂宁日报刊登: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宗地编号,2007~01~02,蓬莱镇花石街(原松子麻纺厂),土地面积12.85亩(8567.95平米),土地用途:城镇混合,起拍价160万,保证金40万。 2007年3月29日,大英法院(2007)大英执字第45一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土地8564.8平方米(房屋5053.61平方米),获款416万元。 大英法院2007年12月6日(2000)大英民裁字第02一1号裁定书只字不提拍卖公告和拍卖事实,公然隐瞒了拍卖收入416万元和余下土地875.2平米,用评估价来分配抵债,居然说是‘资不抵债’。上述财物折抵申请执行人大英县蓬莱镇政府、隆盛镇政府、卓简井信用社的借款本息4035002.55元(其中诉讼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216501.7元),该财产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处理。但对变卖我机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及拍卖后剩余的土地,在该裁定书上没有作处理,也没有和我当面作结算。 2018年,我向最高法院举报后,2019年6月6日,大英法院(2018)川09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对要求查明剩余的款项和土地的去向问题只字不提,只评判程序合法。欺上瞒下,掩盖包庇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初,我向大英法院书面申请复印该案执行材料,1.复印法院变卖潘久松麻纺厂的机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等相关资料;2.复印潘久松麻纺厂实际资产及资金相关资料,偿付给各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和交纳各项费用的相关资料。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事隔三天后说‘’没有找到‘,以此拒绝了我的申请。12月11日下午,遂宁中级法院08252256048电话来电告诉我,接最高法院通知,中院审监庭将对我举报和反映的事实决定立案审查,让我等待。在等待一月后,去查询,听到对方的都是电脑回复,这样几次后,这个电话号成了空号。又半年了,无法沟通,真是喊天天不应。 潘久松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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