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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求事实真相,拥护法律公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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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事实真相 拥护法律公正    举报人:陈生(原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性别:男,生于1967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025196702057237 ;联系电话:18608275555;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台大道东段46号;公司地址: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
举报事实如下:
向淼、杜骄鸿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公正,存在权钱交易腐败、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恳请相关部门核查向淼、杜骄鸿资金来源及相关事实与否等情况。   
2010年12月25日,王兴发与我欣都公司签订《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商定由王兴发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通江县“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2013年12月该项目因王兴发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崩盘,现服刑期满,已出狱。
2013年12月15日,李福龙(系与王兴发开发的“阳光鸿运”项目隐名合伙人,被判与王兴发同罪)在向淼(时任县司法局基层股长)和杜骄鸿(时任县司法局副局长)处借款,借款是用于“阳光鸿运”项目建设;出借人提出要求我公司为该借款担保。我公司出于项目建设需要实际决定:该借款用于“阳光鸿运”项目建设,要求将该款打入该项目专户上,公司愿意担保;当天李福龙便向我公司提供了借条,公司副总便在该借款上的担保人栏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事后几天由于未见该笔借款到项目专户上,公司副总王玉汀便追问王兴发(有王兴发证词)和李福龙他们情况时,他们表示没有借来;要求将借款条退还回来,王兴发、李福龙表示向淼不在,而且还说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等于废纸一张;半年后向淼突然来函公司催收借款,随即将王兴发和李福龙叫来询问具体情况,王兴发坚称没有借到钱而且是李福龙在办理的这件事情,所以他们分别说法如下:
1、王兴发说他没有见该借款到项目上来使用,再一个也没有见到过钱到项目专户上;2、李福龙此时表示立条据当天没有借到,过了一段时间借了一部分,问李福龙具体借了多少?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支付的?他含糊其辞,说借了几十万块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等;
3、我们为了慎重起见将李福龙、李继(项目负责人)、王玉汀、段均平和李福龙在欣都茶楼555房间详细了解这件事情,并事先向在场人员表示我们要录音(有录音并提交了庭审),李福龙又说:在向淼哪里借的钱是向淼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给了他的所谓的债权人的;那这就简单了,法院核查一下银行转账流水不就一目了然了吗?还不说与借款使用用途相背离的问题。
4、后李福龙在羁押期间的询问笔录交代:借款金额是150万元,利息是50万元;后由于王兴发、李福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暴发后,两人均被刑事拘留。杜骄鸿与向淼向我公司称:李福龙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公司当时给向淼回函称:我欣都公司及阳光鸿运项目当日并未收到在你处的借款,借款并未发生,而且将王兴发和李福龙他们说的情况向他们说明白了:
一是:当天有没有发生借款?如果有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现金交易的还是银行转账支付的?
二是:究竟借了多少?借款多少争议巨大;三是:该笔借款双方都一致确认是借来搞“阳光鸿运”项目建设的,可杜娇鸿和向淼后来庭审时表示当时是现金抬到杜娇鸿办公室内分了帐的,先不管这笔借款真实发生与否,违背我司及双方借款担保真实意思的,我司没有义务给予担保,这明显的是涉嫌故意骗取担保人权益的违法做法,所以我公不应承担责任。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利息应该付多少?向淼、杜娇鸿和李福龙他们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人,都明显各说不一,存在不同的几个版本,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傻子也不会服气吧?既然在担保承担相应责任,最起码应该我也有知情权对吧?太令人费解。     
2014年8月18日,向淼将李福龙和我公司一并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特别是李福龙在通江县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涉及到向淼处借款情况,说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借款150万元,年利率50万元,共计200万元,我公司认为该份证据是在公权力机关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证据使用,令人费解!我公司的证据证实了借款的具体数量和该借款未用于“阳光鸿运”项目,而是用于李福龙借新账还旧账,我公司愿意担保的前提条件是借款用于“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在借据内容里有这个条件。并且提交了李福龙的录音,人民法院未采纳我公司的意见,而判决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欣都公司)承担195万借贷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法院判决,我公司认为这是一起相关人员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诉讼中查明的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当事人向淼陈述:该笔195万元的借款是现金;该195万元现金系向淼的朋友朱江用麻袋装在车上从上海专人专车长途跋涉送到通江县司法局楼下,并叫同事刘多亮一起帮忙将195万元现金抬到杜骄鸿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向淼给朱江立下借到“朱江现金195万元及5万利息”的借据后,从朱江手中拿到195万元现金,随即李福龙将我司担保书交给了向淼;向淼便将该借款195万元交付给了李福龙,李福龙收到195万元借款后,在杜娇鸿办公室内现场将借款用于偿还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之前的借款,并未用于“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而是用于李福龙借新账还旧账,。向淼同时还陈述:将其原在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处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余款被李福龙带走,后又偿还了其原在蒋新林处的借款,这一陈诉也证明了我司的观点。对李福龙偿还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以及蒋新林处的借款是否真实存在,通江县公安局在对李福龙进行询问时,李福龙未提及到在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以及蒋新林处有借款,这一点很使人疑惑;假定李福龙确实在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以及蒋新林处有借款,这些借款是什么时间借的,借款又用于什么,李福龙之前的借款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又能为他担保吗,答案是肯定:不可能。我公司愿意担保的前提条件肯定是借款要用于“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建设,这一点三方均事前有约定。    对向淼在庭审中和法院对其作的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上述事实,我公司强烈质疑,认为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向淼将195万元从上海用车拉来,又找人抬至杜骄鸿(原通江县司法局副局长)的办公室分帐,然后又将王福秀等人的债务还了。这样的过程,在交易支付发达的今天居然千里迢迢大额现金用车拉运几千公里,显然违背生活常识,作为一般老百姓,有多大程度令人相信呢?195万元的现金交易不符合实际,没有交易记录佐证,对这样的借款过程,人民法院居然认可;《民法总则》第十条更是明确指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这里打一个比方:法官就像是民间的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基层领导干部一样,当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或者争执僵持不下之时,就需要请地方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基层领导干部到场来协调解决一样,他们总不能不仔细听听双方的陈述,再了解了解现场见证人,然后分别单独了解一下双方将发生的过程以及持有什么异议,查明事情发展经过以及双方各自的诉求走这样一个程序(这个程序应该和庭审过程一样),才来依据这些掌握的详细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评判和处理意见!总不能片面的、明显的优亲厚友,偏袒相信一方而不将事实真相摆在明处,让双方都服气!那这样的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基层领导干部咋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呢?他的权威性从哪里来的呢?基层领导干部不是明显违法乱纪吗?   
二、2014年,李福龙在羁押期间供称借款金额是150万,利息50万。这和杜骄鸿、向淼描述的李福龙实际借了195万现金,利息5万,分歧巨大,各说不一。但人民法院漠视李福龙在通江县公安机关进行迅问时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居然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然相信李福龙实际就是借了向淼195万元现金,这令人费解。
三、本案中有关该笔借款利率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向淼陈述借款本金195万元,使用期限6个月,利息5万元,这不符合常理,因向淼与李福龙不存在亲戚关系,又不是朋友关系,而只有利益关系,同时按借款时期的民间借款利率应当是月利率3--5%之间,更有达到月息1角的,而向淼借给李福龙的195万元资金,使用6个月,利息才给付5万元,利率显然低于当时银行基准利率1倍多。李福龙与杜娇红、向淼的前后陈述严重矛盾,他们都是真实过程发生的经历者,他们应该更清楚明白当中的过程,可是为什么各说不一?为什么会出现不同样的几个版本?确实费解!欣都公司的录音资料显示后来有部分借款发生,是通过转账而非现金。但开庭时陈述时一次性现金195万元。而且李福龙在羁押期间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系150万元现金,有50万元属于利息。也就是说在2013年12月15日这天是没有195万元的现金交易。一审期间,上诉人多次申请法院查询向淼、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以查明是否有交易及交易时间和额度。但一审法院一直予以回避。
四、本案中,按银行的资金流向记录能充分证实案件过程。但我公司多次提出要求查明银行流水后,再作审理,但法院对我公司的申请不予理睬,依然作出支持我公司为向淼承担195万元担保责任的判决。法院的办案人员是否与向淼、杜骄鸿等人存在利益交换?不得而知。   
五、作为一家愿意承担责任的公司,只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我公司也是认可的。实际上,在本案中,我公司多次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提出,如果能有合法证据查证李福龙当日当时在向淼处真实借了款项且用于“阳光鸿运”房地产项目,我公司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特别提示:如果李福龙之前或者其后私自借款,这与我欣都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此漠然置之。
六、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对我公司存在极大偏见,完全站在了另外一方,严重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我公司认为,此次判决系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后形成的一个判决。更有甚者,在此案庭审期间杜骄鸿(原通江县司法局副局长)、向淼(时任县司法局基层股长)多次公开口出狂言,威胁恐吓我欣都公司代理律师,目无法纪,完全不顾及公职人员形象,恼羞成怒,漠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各项要求于不顾,目的是为了骗取我公司钱财,本案涉及上诉人向淼、李福龙与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朱江等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且涉嫌证据作假的违法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骗取担保人权益的虚假诉讼及“套路贷”。是否属于打黑除恶范畴?而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均系领导,上班期间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地方办私事;不自觉履行国家有关公职人员规定,损坏国家政府形象,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规违纪?是否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这起经济纠纷中,我公司代理律师多次提出核查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的请求,法院听之放之,不以为然,明显的站在了原告一方,忽视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公然藐视了法律的尊严,这中间存在相关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公正、存在权钱交易以及腐败、“保护伞”等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未调取银行流水查明案情属程序违法。法院是运用和执行法律的机关,所作所为代表国家形象和法律尊严,如果在利益的趋势下暗箱操作,违背法律规则,贪赃枉法损害他人利益,不仅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及法律的制裁,更会丧失人民对法院及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我们相信也坚信:法律是判定是非的准绳,任何违背和超越法律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核查此事!将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如果查明真相该我们承担责任那我们没有话说,就是死也让我死个明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要让我成为冤死鬼!跪谢!

以上内容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 报 人:陈 生
联系电话:1860827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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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通法政宣于7月5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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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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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5 1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卓产素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向淼诉被告李福龙、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李福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中止诉讼,后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川1921刑初字13号刑事判决,判决李福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该判决中,明确认定本案借款不在李福龙犯罪数额内,李福龙不服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川19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恢复此案的审理。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福龙在原告向淼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欣都公司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6月1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欣都公司申请再审,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其再审申请。
该案一审诉讼期间,欣都公司除书面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外,同时在2014年9月6日向巴中市纪委信访室、监察室,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司法局等多部门举报原告向淼与杜骄鸿非法放高利贷、作伪证等,经过县纪委驻政法口纪检组核查,举报不实,未作出处理决定。二审结束后,欣都公司又在巴中论坛炒作此案,认为一审法院枉法裁判,2018年下半年,欣都公司又向中央扫黑办进行了举报,查证均不属实。本案仅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从一审、二审、再审情况来看,原告向淼与被告李福龙的借款客观真实,欣都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欣都公司举报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建议遵从法院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息诉服判。
同时劝诫举报人:信访、举报虽为正当权利,但网络非法外之地,举报不实、经反复查证后仍长期纠缠的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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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14: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3 15: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国家政府会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定的
因为是人民的政府

发表于 2020-7-3 15: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彻查严查!还当事人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6: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一查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6: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3 16: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云雾见青天,让蛀虫等待人民的审判!

发表于 2020-7-3 1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还原当事人的清白。让该有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20-7-3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蛀虫,蛀虫,蛀虫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还原当事人的清白。彻底清查,给社会法律人民公仆公平公正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6: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3 17: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蛀虫,蛀虫,蛀虫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还原当事人的清白。彻底清查,给社会法律人民公仆公平公正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3 1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永远是假的!严查保护伞。还受害者一个公平,一查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0-7-4 0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4 0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4 0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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