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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昨【2】日资中院成功调解汽车挂靠合同纠纷案胡代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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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2】日资中院成功调解汽车挂靠合同纠纷案胡代国代理
昨【7月2日】15点,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果断快速成功调解魏治安与资阳德均运业公司汽车挂靠合同纠纷二案。
      原审原告资阳德均运业公司要求魏治安支付违约金八千元,经过法官反复调解做工作,
以魏治安给付公司5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胡代国代理魏治安起诉公司支付X万元的另一件案件,
魏治安也决定撤回上诉。
       魏治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说:
用500元和解两个案件,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矛盾纠纷诉争,我和上诉人衷心感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法官司法为民!

昨【7月2日】15点,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果断快速成功调解魏治安 与资阳德均运业公司汽车挂靠 ...

昨【7月2日】15点,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果断快速成功调解魏治安 与资阳德均运业公司汽车挂靠 ...


昨【7月2日】15点,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果断快速成功调解魏治安 与资阳德均运业公司汽车挂靠 ...

昨【7月2日】15点,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慧法官,果断快速成功调解魏治安 与资阳德均运业公司汽车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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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治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042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依法接受被告魏治安的委托,现在就法官总结的本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有关被告魏治安是否违约,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8000元违约金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本代理人的观点:
一是2018109日,原告将国三排放标准的报废车过户到被告名下不给涉案车辆年审的行为违反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二是原告建议被告去遂宁市开后门审车花去被告大笔费用属于原告违约;
三是201910月涉案国三排放的车辆被国家禁止上路,被告拒绝原告要求审车不存在违约,更不存在支付违约金8000元。
上述观点有以下事实和理由支持。
胡代国问:原告2018109日卖给被告的车为什么不能年审?这算不算原告先违约,违反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原告辩称:2005年,X车主将M16402《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登记在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后该X车主将该车卖给了另一车主,该车继续挂靠的原告公司名下经营(见附件1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2018109日,X车主经原告同意,将该车卖给魏治安。原告将该车过户登记到魏治安名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见附件2】。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以乙方名上户,由乙方为其提供车辆营运服务......第三条,甲方车辆代管服务经营期限自2018109日至20241010日终止......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有关规定,对服务车辆行驶监督权。{}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及车辆年审,但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备齐相关材料及缴纳完毕相应费用。......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魏治安,乙方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  2018109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原告告知被告,涉案车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涉案车辆的过户、年审、买保险等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涉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但是,当魏治安交给卖车人及乙方相关费用并签订涉案协议,需要在当年的10月去管辖地资阳市交警支队年审、买保险的时候,乙方却改口说:涉案车辆属于国三标准排放,资阳市交警队已经通知,不再年审该车辆。
这时,原告才知道,自己买到的车是一辆报废车。但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在交给乙方相关费用及交给卖车人购车款前、被告并没有告知甲。所买车辆无法营运,甲方找乙方理论。乙方建议甲方去遂宁审车。
20181030日,甲方被迫花高价、雇串串、开后门,去遂宁交警队审了车,多花各种费用一万多元(见附件3,在遂宁审车的相关资料和费用)。
被告曾经承诺,去遂宁审车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一部分,结果,乙方并没有负担该费用,只是协助甲方于20081227 给该车买了保险,保险费由甲方负担【见附件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
201910月初,被告通知原告去审车,因为上级检查环保,砖厂已经停止生产,加之该车有小故障,加之该车属于国三排放不能上路的报废车,所以,涉案车辆就停放在厂里没有运输。甲方就没有去公司年审车辆。
20191119日,被告发出《车辆年审催办函》【见附件5】,要求魏治安去公司年审该车。魏治安没有去。
20191220日,被告公司一男一女来到魏治安的砖厂,男的自称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加松。女的拿出一张事先写好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条:“收取魏治安2019年至2024年伍年的管理费1.5万元、销户费和违约金0.6万元川M16402货车的经营利润0.9万元共计3万元【见附件6被告的收条原件】。魏治安当场将卖砖收入的现金付给了来人三万元。
2020424日,乙方公司再次以甲方未年审涉案车辆违约为由,起诉甲方,1、支付违约金8000元;2、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魏治安被迫委托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退还20191220日收取的各种费用叁万元......法官建议魏治安另案起诉。魏治安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另案起诉。
本代理人认为,2018109日,合同乙方故意将涉案国三排放标准的报废车卖给甲方并收取相关费用后过户到甲方名下,导致201810月甲方无法在所辖资阳地区交警支队年审该车的行为,违反涉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花高价开后门去遂宁市年审了涉案车辆。
既然涉案车辆属于国三排放标准的报废车,国家早已经规定,不准涉案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上公路运营,难道涉案车辆交警队还允许年审吗?既然,涉案车辆不允许年审,甲方没有去公司年审该车,也就不存在违约,乙方以甲方201910月没有将涉案车辆开去公司年审属于违约,并请求法院判令甲方支付8000元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前,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愿意调解。被告说:如果原告不收违约金,双方解除涉案合同,原告将挂靠户消了,被告就将该叁万元的收款条给予原告,两不找补,魏治安也不另案起诉。
原告说:被告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原告利用收款条收取被告叁万元,不是事实。但是,被告又不同意对该收条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还说:只能将违约金降到6500元,最少降到5000-4000-1500元,由被告将涉案汽车交给原告处理。
魏治安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
魏治安说:我伪造收条的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骗公司不收违约金吗?再说,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既没有起诉原告给付违约金,也没有起诉原告退还该叁万元。用得着伪造公司收款条吗?
至原告提出将涉案汽车交给原告报废处理注销挂靠登记的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是该汽车是被告的所有权,只是挂靠登记在原告名下;二是涉案汽车在20201月底至2月期间,突发重大冠状病毒疫情,该汽车已经被盗。因为没有年审,又是报废车,估计该车已经被人卖了废品,不可能运营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被告发现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交警队都报了案,但是,因为突发重大冠状病毒疫情,二部门不予立案。经过村民委员会调查出具证明【见附件6】,证明涉案汽车的确被盗。所以,原告提出要车有两个不可能。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让步,法官只好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将国三排放标准的报废车卖给被告并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019年该汽车已经没有年审的资格,被告没有按照公司的通知,并不存在违约。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一、二、四三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
此致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魏治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
工作人员胡代国         2020424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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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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